44岁的张展把自己辛辛苦苦攒的31000块钱借给了做生意的王武,一年后张展不幸因意外去世。张展去世后,其妻子赵霞多次向王武讨要欠款无果,无奈之下张展的父母、妻子、子女六人以继承人身份将王武告上法庭。2012年11月14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法院依法判决王武偿还借款31000元及利息。
2010年2月,王武以做生意为由向张展借款31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一个月后还款。一个月后,张展要求王武如约还款,但王武说生意暂时还没有起色,无力还款,而后便一直推脱。2011年4月,张展因意外不幸去世,离世前把欠条转交给了妻子赵霞。家里的顶梁柱张展去世后,由于生活需要,赵霞便多次向王武讨要欠款。但没想到,王武却说钱他一年前就还给王五了,当时一时大意忘了收回欠条。王武的无赖态度让赵霞感到既愤怒又伤心,于是,她便向当地村委求助。但没想到,王武以为张展已经去世便可以颠倒黑白,依然拒绝还钱。村委调解无果后便为赵霞出具了一份证明,而后建议赵霞通过法律途径讨回欠款。
2011年7月,赵霞起诉至巩义法院,要求王武偿还31000元借款及利息。庭审过程中,王武依然百般抵赖,坚持说其已经偿还欠款,并以起诉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为由,要求法院驳回起诉。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武向张展借款,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张展去世后,其配偶、父母、子女有权向被告继续主张该债务。王武辩称已将31000元偿还给张展,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也不认可,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出具的村委证明一份,证明赵霞在张展去世后多次向王武讨要该笔借款,不超二年诉讼时效,而王武并无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认定,故本案并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借款于2010年3月19日到期,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偿还借款31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0年3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巩义法院依法判决王武偿还张展父母、妻子、子女31000元借款及利息。
(文中所用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