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辆小轿车,经过四人之手互相转借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赔偿了对方损失,但却以其是第三人所雇司机为由,拒绝承担所借车辆的损失。经过连环转借后,到底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2012年11月13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借用合同纠纷案。
肇事车辆豫AB58XX的实际车主为巩义市闵先生,2009年10月,闵先生与好友王先生约定换用车辆两个月。没过几天,王先生的朋友石先生因经营婚纱照相馆需要而找王先生借车。因自己的车辆与他人换用,王先生知道将别人的车辆转借给第三人可能会惹出麻烦事,但在石先生的再三请求和保证下,他最终答应把闵先生的车借给石先生使用。2009年10月18日晚22时许,石先生所经营的照相馆的司机张涛擅自拿走了豫AB58XX轿车的车钥匙,后与他人车辆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巩义市交警大队处理,认定张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涛赔偿了所撞车辆的拖车费、停车费等损失,但却对仍被扣留的轿车豫AB58XX不管不问。王先生因此多次找石先生、张涛协商,要求二人支付豫AB58XX的拖车费、停车费,并对车辆进行修理。但石先生认为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张涛认为豫AB58XX的车主闵先生并未出面要求赔偿,王先生没有要求其赔偿的资格,再者自己是石先生所雇佣的司机,是职务行为,石先生应该为其行为担责。由于石先生与张涛互相推脱责任,豫AB58XX一直被扣在停车场,为了给车主闵先生一个交代,王先生只好暂时把自己的轿车抵押给闵先生使用。而后,为了尽快把车修好还给闵先生,同时也为了换回自己的轿车,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得垫付了豫AB58XX的拖车费、停车费、修理费等损失共计8800元。
如今,两年多的时间过去了,石先生和张涛多方推脱,一直没有支付王先生所垫付的费用。损失明明不是自己造成的,难道自己要吃这个哑巴亏?无奈之下,王先生诉至巩义法院,要求石先生和王涛共同支付其所垫费用8800元。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7条,被告石先生借用原告王先生车辆,因其自身管理不当,致使所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石先生作为借用人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因王先生替石先生垫付了损失,故对王先生要求石先生支付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王先生要求张涛赔偿损失的请求,因与该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巩义法院判决石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王先生人民币8800元。
(文中所用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