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切实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共巩义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和《中共巩义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务公开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以及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以队建促审判的工作方针,不断增强党务工作的透明度,全面有效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为推动巩义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 党务公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发扬民主,广泛参与。
(二)积极稳妥,注重实效。
(三)统筹兼顾、改革创新。
(四)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第四条 我院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
(二)党的思想建设情况。
(三)党组织管理情况。
(四)党的干部工作情况。
(五)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
(六)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七)制度建设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党务公开的形式。党内公开事项,通过党内会议、文件、简报、定期通报公示等形式进行公开。对外公开事项,设立公开栏、公开意见箱、公开电话以及服务窗口、巩义法院网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六条 公开基本程序。遵循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对于党内重大决议、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一般采取仅限于党内或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公开。党务公开的程序:
(一)审批程序。由党务公开办公室提出公开事项,填写党务公开事项审批单,经分管党务的领导签字审批后,报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二)执行程序。经批准公开的事项应在审核批准后24小时内完成公开程序。在决定公开全局性重大事项或与党员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前,先公开初步方案,再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需要进行调整的经领导小组按程序重新研究调整,然后正式公开。
(三)意见反馈程序。公开期间,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党员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意见、建议,将意见反馈给相关部门进行研究落实,并说明情况。
(四)再公开程序。整理、修改后的公开事项,需经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再公开。
第七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常规性工作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完成后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对于重大或复杂性的问题,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必要时再次公开。
第八条 为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成立巩义市人民法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组织、协调、指导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任组长,分管党务和纪检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纪检组,具体负责党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责任分工制度。党组书记对党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对公开内容的全面性、真实性负具体责任,同时对党务公开的形式、内容以及实施进行督查。
第十条 信息反馈制度。设置党务公开工作意见箱,由专人收集整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并按要求认真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资料归档制度。对党务公开内容及有关资料,由党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年底按档案管理有关程序进行归档。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巩义市人民法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