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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人民法院党务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2-11-18 15:50:45


     巩义市人民法院党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院党组要结合实际,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组织建设作风及党风廉政建设体系,建立党务公开长效工作机制,做到党务公开制度化。

    第二条  院党组把党务公开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党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做到组织、领导、实施、考核四落实。

    第三条  凡是党务公开的重点内容都要充分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根据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完善,并予以公开。公开的方法:利用公开栏、印发征求意见稿、召开会议和通过网络、电子显示屏、印发文件等适当形式进行。

    第四条  公开期限一般每季一次,适时公开内容。对公开后收集到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公开。

    第五条  要注重公开的实效和时效,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每期公开都要填写党务公开内容拟稿、审核、审批及意见和建议收集,办理登记册,公开一次、填写一次。

    第六条  院党组要对党务公开工作加强督查,督查支部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督查落实的主要内容:(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二)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四)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反馈落实整改。

    第七条  院党组要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务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主要内容是:党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到位;公开的形式是否便于党员群众监督;公开的效果是否明显。必要时可采取问卷调查和民意测验的方式进行测评。

巩义市人民法院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

第一条  我院党务公开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公开目录确定,由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经分管领导把关、院党组审核批准后,由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公开。

第二条  对拟公开的内容,相关工作责任人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拟定公开的范围、方式和时限等,并报分管院领导把关。

第三条  分管院领导应对拟公开内容是否符合公开目录要求、是否存在涉密问题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提出公开意见,报院党组审核批准。

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应对拟公开内容作全面审查,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可靠。

第五条  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后及时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并做好材料归档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工作。

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并按照《巩义市人民法院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巩义市人民法院党务公开党内情况反映通报制度

为加强党内监督,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使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实现对党内事务的有效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以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增强党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党内监督的效果,推动我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情况反映和通报是指我院党务工作的重大部署、重大决策、重大问题。

三、情况反映的通报对象是我院全体党员或各党支部。

四、情况反映和情况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作指示情况,及有关决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全院党的建设、党务工作开展等情况。

(三)院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四)公开招聘、录用干部,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以及调整、任免干部情况。

(五)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

(六)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情况反映和情况通报的形式采取召开专门会议和发文、简报、信息等形式进行。

六、党内重要情况一般每半年通报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

巩义市人民法院党务公开例行公开制度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凡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市委、市政府《巩义市2012年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和其他党内法规文件要求公开的内容以及党员、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的秘密,都应进行公开。主要包括:

1、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包括执行中央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工作情况,本单位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包括机关委员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3、党的组织管理情况。包括机关委员会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创先争优、民主评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4、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包括院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5、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包括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6、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包括对党员、群众意见建议的听取、采纳和反馈,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等情况。

7、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8、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

院各党支部应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确定不同的公开形式,适宜在党内公开。通过党内有关会议、下发文件、定期通报、党员活动室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对党外公开的采取公开栏、网站、电子显示屏进行公开。

1、公开栏。设立党务公开栏,主要公布可对外公开的党务事项,方便社会各界干部群众监督。

2、会议、文件。适宜党内公开的通过召开党员会议或党员代表会议、情况通报会、组织生活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公开;也可通过发党内文件、简报、公告等文字载体公开。

3、网站。公开涉及范围广,时效性强,需要社会周知的事项通过巩义市人民法院网公开。

4、短信平台。公开针对性、时效性强的需要机关党员干部周知的内容。

5、党员活动室。展示党内规章制度、文件、通报、简报等,供全体党员随时查阅。

三、公开的程序

1、制定目录。由院党组分类制定党务公开目录。

2、实施公开。党务公开依照目录进行,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院党组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合理确定公开范围和时限,严格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公开。对仅限于党内公开的事项,要及时向党员公开,认真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对可向党外公开的事项,要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3、收集反馈。机关委员会应通过设立意见箱、公开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主动征询等形式,认真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群众反馈。

4、归档管理。机关委员会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使用工作。

巩义市人民法院党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党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院机关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院机关委员会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信息公开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三条 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依申请公开受理单,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党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宜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四条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不宜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答复申请人不宜公开、不宜提供的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六条  对党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依照本规定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党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条 申请人认为我院党组织不按规定履行党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投诉。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巩义市人民法院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扬民主,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收集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保证党务公开工作及时到位、真实有效,提高党务公开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市委、市政府《巩义市2012年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和其它党政法规文件要求公开的党务,不涉及党内秘密和工作机密的,都要全面公开。

第三条  要主动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为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创造条件,以设立监督咨询电话、意见箱等形式,受理党员和群众对党务政开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  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党务公开监督员要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积极发挥作用,及时反映意见,充分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  要及时收集整理监督员、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建议,加以认真研究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监督员、提出意见建议的党员或群众。

第六条  党务公开监督投诉电话:0371-64375777

巩义市人民法院党务公开考核评价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条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可以和当年的党建工作考核、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或其他综合性考核结合起来。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完成上级党组织和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

(二)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巩义市党务公开实施意见》,保证规定的内容全面、及时、真实公开。

(三)加强党务公开载体建设,不断丰富党务公开形式。

(四)完善并落实配套制度,不断推动党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

(五)积极创新,在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配套制度等方面取得开创性、突破性成效。

(六)加强党务公开宣传工作。

(七)建立党务公开长效管理机制。

(八)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评价情况。

第四条  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被考核部门开展自查和总结。

(二)听取被考核部门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的情况汇报。

(三)查看公开载体及公开的内容。

(四)查阅党务公开工作有关台帐资料。

(五)组织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满意度进行测评。

(六)院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定。

(七)将考核结果向被考核部门反馈。

第五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结果向院党组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考核结果纳入党建目标管理考核之中,作为基层党支部“创优争先”活动考核的重要指标。

(三)对党务公开工作考核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条  本考核制度由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巩义市人民法院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有力推进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本院各支部和个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党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予以组织处理;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未按全市党务公开工作统一部署,未制定本单位常备公开实施方案的;

    (三)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或不说明的;

    (四)公开工作未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领导不力的;

    (五)应实行公开而拒不公开的,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搞形式主义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不够纪律处分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

    (二)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不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四)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

    (五)对管辖范围内严重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五条  因违反党务公开规定引发的重大案(事)件的,对有关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巩义市人民法院党务公开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院党务公开工作,加强院属各党组织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联系,确保党务信息传递更加准确、全面、及时、有效,促进党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院设党务公开新闻发言人一名,由主管院机关委员会工作的院领导担任。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党务公开重大新闻的对外发布,代表党组织或工作单位向新闻媒体、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党务公开信息,负责审查新闻发布的内容,确定宣传报道口径,审阅新闻稿件,回答记者提问,接受记者采访;协助党组织做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新闻发布工作;协助党组织处理有关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对外报道工作;负责安排和接受媒体采访。

第四条  党务公开新闻发布的内容包括:党组织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规定;有关区域内或本单位、本系统的党务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事实情况和处置措施等;党组织对社会热点问题的态度及处理意见;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其他应予新闻发布的事项。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方式包括发布会、通报会、党务公开监督员座谈会、答记者问、接受媒体采访等。

第六条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采取不定期的方式,通报党务工作的重大情况;发言人根据实际需要或按照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部署进行临时性新闻发布。

第七条  根据授权发布新闻。党务公开新闻发布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在新闻发布前,党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要同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新闻发布稿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发布。

巩义市人民法院党务公开程序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党务公开工作,加强对党务公开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党务公开的程序,制定本制度:

一、内容的提出

(一)公开的内容包括:1、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2、党的思想建设情况;3、党的组织管理情况;4、领导班子建设情况;5、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6、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7、党风廉政建设情况;8、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二)凡应公开的内容,各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核。审批表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院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部门和分管院领导审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天。

二、内容的审核

(一)部门负责人应对拟公开内容作全面审查,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可靠。

(二)分管院领导应对拟公开内容是否符合公开目录要求、是否存在涉密问题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提出公开意见,报院党组审核批准。

(三)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院党组审核批准后,及时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并做好材料归档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工作。

(四)党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并按照《巩义市人民法院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内容的公开和反馈

(一)党务公开的形式主要采取在巩义法院网、党务公开栏、电子屏幕、召开会议、印发文件等形式公开。

(二)对岗位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纪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等时效长、内容较为固定的公务事项,进行长期公开;对于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期限较长的进行定期公开;对于阶段性工作要分段公布,重大事项和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三)院党务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我院党务公开以及各项制度贯彻情况的监督反馈事务,收集、整理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院党务公开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和处理群众投拆,收集整理群众意见,及时处理和纠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每年开展一次民主监督评议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将收集的意见向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反馈,及时研究整改,并将落实情况予以公开。

巩义市人民法院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办理及反馈制度

    第一条  院党组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院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二条  各党支部应经常收集广大党员、群众对本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认真及时研究办理,并及时向支部负责人反馈,对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条  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当面答复本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

    第四条  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

    第五条  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理及办理情况要详细记载,记载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之一进行考核。

第六条  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诿扯皮、置之不理或对提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巩义市人民法院党务公开资料归档制度

第一条  凡涉及党务公开内容的各类资料都应归档保存。

第二条  归档资料的范围:

(一)公开事项领导审批意见和原始公开材料。

(二)上级党组织下发的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三)本级党组织在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公文、图标、会议材料和影像资料。

(四)通过各种形式收集的意见原件、领导签批意见原件及整改意见。

第三条  归档资料要求:

(一)归档的各类文字资料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二)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清晰、真实、准确。

(三)归档资料必须分类、立卷、编制目录、专橱存放。

第四条  归档资料的管理:

(一)归档资料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

(二)工作人员及时对归档资料进行分类和立卷,妥善保管有关档案。

巩义市人民法院党务公开党内重大事项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为提高我院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人为本,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针对我院各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广泛集中集体智慧,把社会各界、基层和群众意见、专家咨询、领导决策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决策内容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并提出在院党组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

(二)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研究并确定我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发展规划。

(三)研究加强我院队伍建设(包括选拔、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针措施。

(四)其它对我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发展有深远影响或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三、决策程序

(一)提出问题、确定目标。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或根据上级的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对照兄弟法院工作的经验,提出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并对这些问题和差距形成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分析,确定解决问题、缩小差距的基本目标。

(二)拟定方案、科学论证。根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差距和确定的基本目标,组成由单位领导、法学专家、中层干部、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的专家组或调研组,在充分调查研究、收集情报信息、进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拟定可供决策者选择的两个以上备选方案。在拟定方案过程中,专家组(调研组)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多层次干部群众的意见。要对各种备选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各方案的优缺点及其差异,评估各种方案的实施效果。

(三)方案选优、集体决策。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且易于向社会公开的重大事项,在讨论前可以组织听证会或组织群众对方案进行公开选优,然后召开会议作出决策。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安排专人做会议记录。

(四)组织实施、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由分管此项工作的院领导和相关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要对决策的实施过程和成效进行跟踪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按有关规定对决策作必要的修正和完善,必要时可作出新的跟踪决策。

四、决策要求

(一)党内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研究决定党内重大事项时,事前必须经过调查分析、酝酿协调,然后由党组书记确定是否召开会议研究。

(三)召开党内重大事项决策会议时,须提前2天将时间、地点、人员、议题通知参会人员。

(四)会议要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每个参会人员都要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

(五)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如持赞成意见和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待下次会议另议。

(六)会议对议题实行逐项表决,赞成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七)对会议作出的决定,个人可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未作出更改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八)党内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结束后,要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并印发与会者。对重大问题的决定结果,由党组书记视情况向我院全体干警进行通报。

     (九)研究决定党内重大事项必须保密,对决策事项的公开时限、形式、范围等由会议同时确定。

     (十)党内重大事项一经研究决定,分管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必须抓紧落实并及时将结果上报。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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