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元月的一天,巩义市民李红乘坐公交车回家,当车路经过电影公司站时,李红起身提前移动至下车门,乘客下车后汽车突然制动,没站稳的李红一下摔下车,当场昏迷。一看出了事故,司机立刻打急救电话经李红送到医院诊治,并垫付了部分医药费。之后巩义市公交公司称李红对此次事故也有一定责任,拒绝在支付其他费用。李红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巩义市公交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1069.33元。11月21日,巩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巩义市公交公司赔偿李红各项费用共计五万八千三百二十九元四角八分。
2011年元月30日上午10时许,李红乘坐巩义市公交公司张辉驾驶的11路公交车往市场方向,公交车行至电影公司站时,李红准为方便下一站下车,就随着本站下车的乘客往下车门处移动,该站下车乘客比较多,李红走到车门口还没站稳,车子在关下车门的同时开动,导致没有站稳的李红从车上摔下去当即昏迷。该公交车司机张辉见状让所有乘客下车和路人一起将原告抬上车,通知家属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后张辉和李红家住一起将李红送到巩义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该院初步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骨折。李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为1、要椎体压缩骨折;2、腰3、4 腰4、5椎间盘突出症;3、骨折疏松症;4、陈发性室上心动过速。李红遂于2011年1月30日入住该院治疗,巩义市公交公司认为李红在此次事故中也有责任,如果李红不提前到下车门处,也不会导致此次事故发生,于是在李红住院期间巩义市公交公司支付的1.4万元医疗费用后不在支付任何费用。李红于2011年12月12日出院,共住院312天扣除公交公司已支付的1.4万元,李红实际共计花费医疗费16575.69元。
另查明,李红系郑州市城镇居民家庭户口,巩义市金运加油站工作人员,月工资1200元;2012年3月6日,经郑州衡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李红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依照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规定,将李红误工天数酌定为120天,并以此作为计算李红损失的依据。李红住院期间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为5829.48元。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2011年元月30日上午,原告李红乘坐被告公司所属的11路公交车,双方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的规定,本案被告巩义市公交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李红的损害是其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是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故被告张辉应对原告李红在乘车过程中遭受的损害应负全部责任。综上,被告公交公司应赔偿原告李红各项费用合计58329.48元,对原告李红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指出,公交车作为公共运输工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服务是普通百姓群众,如何刹车才是正常刹车,如何刹车是应该避免的,公交驾驶员应对这些问题高度重视,审慎灵活处置,充分保护乘客的安全;同时,公交车监控录像的保存制度应进一步完善,以利于纠纷的防范和化解。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提醒:一方面,老年乘客应抓好扶手,尽量避开乘车高峰;而对于尚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小孩,应有大人陪同乘车。另一方面,公交车司机开车时应注意平稳,如遇紧急情况,要播放车内语音提醒,尽量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