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电焊工高空作业时因未系安全带而坠落受伤,用人单位在赔偿其部分医疗费后便拒绝继续担责,而受伤电焊工认为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双方由此产生纠纷。2012年11月19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61岁的张宝军(化名)是一名电焊工,虽没有经相关部门认证并颁发从事该行业的证书,但有着多年的从业经验。2011年8月28日,张宝军受雇为巩义市兴通铝业公司(化名)安装设备,像往常高空作业时一样,张宝军认为自己经验丰富,系安全绳行动不便,于是就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但没想到,当天上午10点左右,在拆除旧的排烟风机时,一段快要被完全拆除的管道突然脱落,张宝军被碰撞后从高空坠落,而后,其被送往巩义市中医院抢救,其伤情经诊断为:1、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2、右侧坐骨支骨折;3、左侧腓骨中段骨折。2011年11月初,张宝军在住院60余天后出院,兴通铝业公司的负责人在为其垫付了2.3万余元的医疗费后便拒绝继续为此事负责。
做为家里的顶梁柱,张宝军的受伤给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且2012年7月经郑州衡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张宝军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为此张宝军要求兴通铝业公司赔偿其误工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而兴通铝业公司认为张宝军在工作的过程中安全意识差、操作不慎,其自身原因是引起事故的主要因素,因此拒绝继续为此事担责。多次协商无果后,张宝军起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要求兴通铝业公司赔偿其误工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该案中,原、被告均认可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张宝军以此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张宝军在为兴通铝业公司安装设备过程中受伤,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张宝军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从事设备安装工作,且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在高空作业,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可以减轻兴通铝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最终,巩义市人民法院酌定兴通铝业公司对张宝军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判决其赔偿张宝军各项损失共计5.4万余元,扣除垫付的2.3万余元医疗费后,实际支付3万余元。
也许在高空作业工人眼中系安全绳看起来是小事,但其实是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心不强、安全自觉性不够的表现。借此,本案的承办法官马文川提醒大家:高空作业时工人万不可把经验当安全绳,应主动采取防护措施,同时企业也应强化日常动态监管,从思想认识和措施落实上给工人提供更有力的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