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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哭泣”的农民工这个冬天不再冷 巩义法院驱车百里送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2-11-21 15:59:09



    “那次意外让我基本上丧失了劳动能力,要不是今天你们送来这30万块钱,我真不知道以后的日子怎么过。”2012年11月17日,利用周末时间,巩义法院大峪沟法庭法官驱车百里来到河南省汝阳县,已经高位截肢的老汪收到30万元的赔偿款后,忍不住感动落泪。

    现年57岁的老汪发生意外之前在巩义市某搬运队工作,主要从事火车物资的装卸工作。2011年11月12日上午,骑着自行车上班的老汪在途中看到一辆货车正准备倒车,站在旁边等了一会儿后老汪看货车没有动静,以为司机是在让自己先通过。但刚走到货车后方,没想到这辆载满货物的货车竟猛地向后移动起来,瞬间老汪就被撞倒在地,并被轧伤了左腿。此事故经巩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货车司机李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天,老汪被送往巩义市人民医院救治,其伤情被诊断为:左下肢挤压毁损伤,并进行了截肢手术。2012年1月底,在住院治疗80余天后老汪出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3.3万余元,由货车车主张鹏垫付。

    出院后,老汪要求货车车主张鹏及其司机李伟赔偿其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等共计60万余元。但张鹏认为货车买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李伟以事发时其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为由拒绝负责;而保险公司以其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为由推脱责任。无奈之下,老汪起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要求车主张鹏、司机李伟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7万余元。

    巩义法院经审理认定老汪所遭受的损失共计55万余元,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行为人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司机李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老汪受伤,作为雇主的张鹏应赔偿老汪所遭受的损失,李伟有重大过错,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老汪42万元,张鹏、李伟连带赔偿其13万余元。

    2012年11月17日,借用周末时间,巩义法院大峪沟法庭法官来到老汪家中,将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30万元交到了老汪手中,并就判决结果对老汪做了详细解释及申请强制执行的指导说明。

    (文中所用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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