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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赃车作案抢夺金首饰 两罪并罚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2-11-22 11:38:22


    

    张强驾驶摩托车飞车抢夺金项链、金手镯、金手链等金首饰,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内疯狂作案5起。为方便作案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购买一辆黑色摩托车为作案工具。11月23日,巩义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张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40岁的张强人到中年无所事事,在社会上结识了李伟(另案处理),李伟与张强商量着可以模仿电视上演的飞车党抢点东西卖钱。2012年5月19日上午10点50分左右,两人驾车在巩义市区寻找作案目标,与此同时王女士沿着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走到路边一家商店停下来准备买点东西,两人驾驶摩托车也停在了王女士身边,随后发生的一幕,让王女士着实受到了惊吓。坐在摩托车后面张强趁王女士停下买东西的时候,突然伸出手攥住了王女士手腕和脖子上佩戴的金链子。随后摩托车加大油门快速逃离,而王女士的金手链和项链也被拽断,被抢走。“以前只在电视上看过这一幕,真没想到自己能碰上,太吓人了。”王女士现在回想起来仍然后怕。经鉴定被王女士被抢走的金首饰价值4497元。当天下午,巩义市芝田镇的陈女士成了另外一名受害者,60岁的陈女士在街上散步,张强与李伟(另案处理)骑车尾随陈女士,趁陈女士不备之时将陈女士耳朵上佩戴的金耳环一把拽掉,陈女士惊吓之余捂住受伤的耳朵大声哭喊。两人得手后驾车逃跑。陈女士被抢耳环价值959元。为方便作案,张强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以400元价格购买了一辆黑色摩托车,即为作案所用摩托车。该摩托车经鉴定价值2964元

   此后,张强又先后以同样方式3次作案,抢劫皮包、金耳环、金首饰等共计价格4800元。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张强为方便作案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又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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