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的钱被借走,自己用钱两次找债务人讨要未果,后借款人已将钱还给其父亲,但不知情的被告人刘志召为泄愤带着作案工具,将借款人家中洗劫一空。2005年9月7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志召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5年5月17日下午,因不满本村李惠敏借钱不还,被告人刘志召趁其家中无人之机,用携带的螺丝刀将其屋门和抽屉撬开,盗走现金9000余元、银手镯一副、黄金项链一条、戒指一枚。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物品价值3407元。案发后,上述现金及物品已全部追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志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赃款、赃物已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编辑:李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