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的小赵酒后邀请熟人张洁搭乘顺车,在明知小赵没有驾驶证且喝过酒的情况下,为图方便,张洁答应了小赵的邀请。没想到,途中发生事故,张洁因此受伤,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2012年11月27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1年11月28日晚,19岁的小赵开着其父亲的小轿车在巩义市区与朋友一块吃饭娱乐,后在巩义市某歌厅遇到了熟人张洁(化名),并邀请张洁及其朋友到自己的包厢里一起唱歌。离开时,小赵邀请顺路的张洁搭乘自己的轿车回家,张洁明知小赵没有取得驾驶资格证,并感觉小赵在唱歌期间喝了点酒,但为了方便,她也就没有多想答应了小赵的邀请。但没想到,小赵不胜酒力,唱歌期间他虽饮酒极少,但没过多长时间他就有点不清醒了,行驶至一转弯处时其驾驶的轿车撞到了路边的花池,致使乘车人张洁受伤,车辆损坏。后经巩义市交警大队认定,小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洁被送入医院后经诊断为:1.右锁骨远端骨折;2.多处软组织损伤。两个月后张洁病愈出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8200余元。2012年5月,经河南中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洁的伤情等级为十级。
出院后,张洁多次找小赵协商赔偿问题,但小赵认为其是好心让张洁免费搭乘顺路车,且张洁明知自己是酒后驾车,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但张洁认为,小赵作为司机,有责任保证乘车者的安全,故要求小赵赔偿其全部损失。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洁起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要求小赵及小赵的父亲、实际车主赵先生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4.1万余元。
好心邀请别人搭乘顺车,出了事故反倒让自己承担全部责任,收到起诉书后小赵觉得很是委屈。对此,本案的承办法官郑志远认为:善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乘车人和承运人之间实际上建立了无偿运输法律关系。因无偿乘车的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建立的,作为无偿乘车人,享有无偿搭乘和安全到达目的地的权利;作为承运人,除不享有收取规定票价的权利外,旅客运输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运人均应享有和承担。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赵驾驶车辆,应遵守交通法规的相应规定,不能在酒后驾驶车辆。原告张洁明知小赵饮酒开车而乘坐其车辆,在此情况下,应减轻小赵的责任。赵先生系小赵的父亲,其明知小赵不具备驾驶资格,而让小赵驾驶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与小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赵及其父亲赵先生对张洁所遭受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张洁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