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从电视上看到有人趁逛街时偷偷顺走店家的衣服和鞋子,于是模仿电视上的情节,到商场专卖店里偷衣服得手一次后就更加大胆,最终被发现送至公安机关。12月3日,巩义法院审理了该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家住巩义市鲁庄镇的王某现年28岁,初中文化水平的他从电视上看到有人从专卖店偷衣服出去转手卖了还可以赚点钱花。于是他准备模仿的电视上的情节自己也试试。2012年5月份一天,王某来到巩义市区一商场伺机下手,王某在一楼逛了逛,发现一楼购物的人比较少不好下手,就到一楼和二楼之间的夹层,下了扶梯后走进了赛琪专卖店。店里挑衣服的人很多,店内的服务人员上来热情招待问王某想买什么衣服,王某故意说就随便看看支开服务人员,而此时售货员也忙着给其他顾客试衣服,没来得及招王某,王某趁机倚着一排衣服架,飞快地取下一件连衣裙、短裤(价值738元)迅速放进了自己挎着的黑色纸袋后迅速离开。这次顺利得手后王某偷东西有了经验,6月份上旬,再次来到商场二楼渡森男装店偷走渡森牌男士休闲裤一条(价值369元)。六月中旬,王某到巩义市新兴路正泓弘利服装店内盗窃“Jeep”牌蓝色牛仔裤一条(价值175元)。6月下旬,屡次得手的王某再次到巩义市新华路“贵人鸟”专卖店盗窃“贵人鸟”牌运动鞋一双(价值329元)。王某走到店门口下台阶时,王某一脚踩空摔倒在地,装在袋子里的鞋也掉了出来。店内营业员去扶王某的同时发现原来是个贼。于是其抓住送往公安机关。
案发后,王某所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巩义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