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辉与张燕经人介绍相识,后因李辉身份证丢失,两人举办了婚礼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吵架分手后,李辉要求张燕偿还两人订婚及结婚时的彩礼钱。2012年12月4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2011年12月初,30岁的张燕与31岁的李辉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的了解,一个多月后两人订婚。订婚时李辉为张燕购买“三金”共花费6500元,并送给张燕代表着“万里挑妻”之意的10007元礼金。2012年4月,两人开始筹备结婚,但这时李辉却不小心把身份证丢了,于是二人就计划先举办婚礼,等李辉的身份证补办好后再登记。4月26日,李辉到张燕家送礼金10000元,两天后两人举办婚礼。因婚前了解不深,婚后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因李辉不听张燕劝告酒后开车被罚,两人之间发生激烈的争吵,张燕一气之下便回到娘家居住。
2012年8月,李辉提出分手,并要求张燕返还订婚、结婚时的彩礼和“三金”。但张燕认为关于他们的分手,李辉是过错方,加之礼金已经用于购买嫁妆存放在李辉家中,所以拒绝返还。2012年9月,李辉起诉至巩义市法院,要求张燕返还其彩礼及“三金”共计26500元。庭审过程中,张燕辩称“三金”被李辉锁在其房间的抽屉内,对此,李辉并不认可。同时张燕认为,李辉在两人举办婚礼后提出分手,对她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不应返还其彩礼。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辉向张燕给付彩礼及礼金后,因两人仅按风俗习惯举办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共同生活,依据200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根据本地区习俗,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最终判决张燕返还李辉礼金3000元。现判决结果已生效,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且已依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