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出游,宋琦驾驶车辆出游途中造成单方面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受伤住院。朋友李逸、张军为其垫付药费,宋琦出院后拒不偿还。李逸、张军将宋琦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归还所垫付医疗费用。宋琦申请并追加所在公司(博文公司)为第三人,称自己驾驶车辆是履行职务行为,其受伤博文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12月7日,巩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宋琦偿还李逸、张军所垫付的各项费用共计一万八千六百八十一元五角六分。
宋琦、李逸、张军等人在巩义市博文广告传媒公司(下称博文公司)工作。2012年7月2日,宋琦驾驶一辆商务车去栾川游玩,车上载着第三人博文公司的6名员工,一同为经理刘某庆祝生日,途径嵩县境内时,在某一山道转弯处,宋琦因未及时减速并有超车意图,致其所驾驶的车辆坠入二十多米的山沟里,造成车内所有人(包括本人)不同程度受伤,随后六人均被送往医院,后经交警部门勘察现场,认定此次事故原因是由于宋琦经危险路段时未降低车速且采取措施不当过失造成,宋琦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几人被送往洛阳市中心医院治疗,宋琦诊断伤情为:左锁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7月9日,宋琦转回巩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7月19日出院,事发后做为朋友,虽然对其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发生事故一事心存抱怨,但为了让宋琦及时得到救治。一行六人中的李逸、张军为宋琦垫付的医疗费、手术费、车费等合计18681.56元。宋琦出院痊愈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一分费用。无奈李逸、张军将宋琦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公正裁决。
被告宋琦向法院提交追加第三人申请,请求追加巩义市博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博文公司)为第三人。宋琦称本次交通事故是由博文公司组织公司员工去旅游途中,其受公司指派车辆发生的,其驾驶车辆是履行职务行为,其受伤博文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
巩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宋琦不当驾驶造成单方面交通事故,致使被告及乘坐人受伤,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被告在事故发生后救治过程中的花费,应由被告承担,二原告没有支付被告救治费用的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二原告为救治被告垫付的18681.56元,应由被告返还。所以,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垫付费用18681.56元,应由被告返还。被告辩称其实履行职务行为,二原告和第三人对此不予认可,被告虽举证证明此次行为是第三人组织的,但因原、被告等人出行是为了游玩,被告的驾驶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