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个别人生孩子后,父母因各种原因不想养育,认为自己生的孩子有权将其卖给他人养育。这是完全错误的认识。孩子出生后,就享有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允许买卖。现巩义法院就公布三起典型案例,为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案件提供司法解释。
【基本案情】
例一:为名誉出卖私生子
赵某与张某系非法同居关系。2011年,赵某发现张某怀有身孕后,不想被人发现他们的关系,便打起婴儿的主意,提出待婴儿出生后将其卖掉,张某也表示同意,随后赵某联系买主。2012年8月张某在巩义市某医院产下一男婴,当日赵某、张某以40000元的价格将男婴卖给关某夫妇。今年11月份,巩义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赵某、张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年,并均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例二:怕花钱转卖生病女
王某经人介绍买下一个刚出生一周的女婴,本想当自己的亲生女儿养着,但几天后发现女婴有病,自己又不想花钱为她看病,后将其转卖。殊不知,生命不容买卖,被告人王某虽不是以拐卖儿童谋取利益,但收养、贩卖儿童已经侵犯了儿童的人身自由权与人格尊严,已构成拐卖儿童罪。2012年10月24日,巩义法院审理了这起拐卖儿童案,被告人王某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例三:重男轻女卖掉女儿
周某今年25岁,是巩义市夹津口镇的一位农民。“我们家族重男轻女,我把自己的女儿送给别人了,公安说违法了,就通缉我,唉,要是不收那2万元就好了。”
周某有个3岁的女儿,家族的压力让他总觉得抬不起头,前不久妻子又生了个女儿,这下周某更没脸了,就连他的父亲老周也脸上无光。爷俩见面,话题总离不开传宗接代,最后老周出了个主意:“把这个女娃送人,你们两口子接着生,只要是女娃就送人,直到生出男娃为止。”见周某与妻子都同意了,老周开始张罗送孙女。
很快,登封市那边传来信息,有人愿抚养这个女娃,还送给周某“抚养费”2万元。在老周的安排下,周某抱着刚满3个月的女儿来到登封,像谍战片里特务接头一样,在登封火车站完成交接,然后怀揣2万元返回老家。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法官说法】
每一个来到这个世上的生命都应该得到尊重,婴儿不是商品,更不能买卖。把人当成商品来买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该《意见》还指出,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