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日防夜防家贼难防”。近日,赵洪生发现自己放在床板下的2000块钱不见了,好生纳闷,待他明白过来,是孩子赵文带人偷了自家。
赵文现年12岁,小学毕业后一直无业,平时爱玩电脑游戏。因其父母经常吵架,所以赵文一直都不想和父母见面,更不想和他们要钱。没钱了他就问朋友借钱,有时跟着伙计蹭饭吃。今年11月9日,他和朋友王强一起在网吧上网,下午5点多时两人把钱都花光了。于是,赵文想回家拿点钱,王强听后连说行,并和赵文一块去了他家。
11月9日晚上7点多时,两人来到了赵文父母平日回收废品的出租房,这样的出租屋其实也就是赵文的家。因到达出租屋时天还没黑,两人便在附近转悠着等天黑了再进去“拿钱”。8点多,王强说让赵文翻墙进去“拿钱”,赵文就翻到院子里,见家的门锁着,确信家里没人,便进屋找钱,过来一会儿,赵文就拿着一个白色的小布袋出来了,袋里装的电线,王强问他拿到钱了没,赵文说拿了40块钱。王强觉得钱太少了,不能白来一趟,于是就和赵文又一次翻到了院子里面。然后,王强从窗户翻到他家屋里,从床底下找到一个棕色腰包,从腰包里拿到了2000元钱。然后他们拿着钱一起去了郑州,住在小旅馆里,吃喝、上网都是赵文从家里拿的钱。
11月10日清晨,赵洪生回收完废品回家后,发现自己辛辛苦苦换来的2000元钱不见了,于是就向警方报了案,警方了解到情况后,锁定目标,于11月15日在巩义市火车站抓到了赵文和王强。当赵洪生知道钱确实是自己的儿子领着朋友到自己家偷走时,简直不敢相信这样的事实。随后,赵洪生将今年19岁的王强告上了法庭。
巩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强与被害人赵洪生之子共同盗窃被害人的财物,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王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法官说法
偷窃自家财物 是否承担刑责
巩义法院法官张华英称,该案中,赵文是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因盗窃人与受害人存在近亲的特殊关系,因此处理该案,应有别于社会上普通的盗窃案,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但如果行为人盗窃恶习太深,屡教不改,且盗窃数额巨大,甚至勾结外人共同盗窃家庭及亲属财物,严重影响到家庭和亲属安宁,家庭其他成员或者受害亲属坚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