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将自己的面包车抵押给他人,并取得了抵押款5000元,而后他又偷偷用备用钥匙将车开走。巩义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张某是巩义市大峪沟镇一名企业主,今年年初张某的企业缺少资金,为筹措资金,4月21日,张某将自己的一辆五菱牌面包车抵押给了同乡郭某,并取得了抵押款5000元。4月22日晚上10时许,张某在市区辉煌KTV门口路过时,发现自己的面包车就停在KTV门口,张某便趁无人之机,将郭某锁在此处的汽车用备用钥匙盗走。
4月23日早6时许,郭某发现该车丢失后,拦截、询问张某是否将车开走,但张某当时称不是他开走的。后经报案,警方于4月26日将正在驾驶面包车的张某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3万余元。
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已经抵押给别人的面包车,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巩义法院王少鹏法官: 张某抵押出去的面包车,虽然张某仍然拥有所有权,但面包车车的占有权已经转移。张某将属于自己的轿车开回来,同样是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经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