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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业时间拉门进店被扎伤 店主、顾客各担其责

  发布时间:2013-01-18 10:17:33


    巩义李先生在非营业时间走进一家渔具店,但由于其拉门时用力过猛,玻璃门被上方的横规卡住后破裂,掉落的玻璃渣扎伤了李先生的左小腿。店主与李先生就赔偿问题各执一词,2013年1月17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

    现年50岁的李先生平时喜欢钓鱼,也因此经常光临王志新经营的巩义市宏波渔具店。2011年9月20日晚上9点左右,李先生在与几名好友一起吃过晚饭闲逛时路过宏波渔具店(化名),发现店里的灯亮着,王志新的妻子正在柜台里站着给两名顾客看渔具,于是想起当天下午王志新曾打电话告诉自己说鱼饵到货了。那段时间好几家渔具店鱼饵缺货,李先生怕再次错过购买鱼饵的机会,于是就不顾时间已晚慌忙上前准备购买鱼饵。但没想到,李先生用力拉门时,玻璃门上方因被横规卡住而突然破裂,李先生的小腿也因此被掉落的碎玻璃片扎伤。

    由于事发突然,王志新的妻子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于是就拒绝了李先生提出的将其送往医院的要求。当晚李先生一人到巩义市人民医院接受了5天的住院治疗,后因医疗费高昂转往小诊所进行后续治疗。李先生说自己的伤情虽并不十分严重,但一个多月后才完全康复,仅医疗费就花去了2900余元,自己也因此耽误了近两个月的工作。他认为自己的腿是被从王志新的店门上掉落的碎玻璃片扎伤的,王志新没有尽到维护玻璃门的义务,因此应该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200余元。

    但王志新认为自己的店门没有质量问题,正常推拉不会发生破裂,李先生所受伤害是其疏忽大意造成的;再者,当晚是由于临时有事自己的妻子才开门去店里拿东西的,事发时并非正常营业时间,李先生也不是消费者,因此没有赔偿责任。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当晚,原告李先生因看到被告王志新的渔具店门开着、灯亮着,以为张志新的渔具店正常营业。李先生在拉门进入渔具店时,玻璃门因被横规卡住而突然破裂,将李先生的左小腿扎伤,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被告王志新承担原告李先生损失的60%,其余损失由李先生自己承担。最终,巩义市法院判决王志新赔偿李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更各项损失共计33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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