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郭先生在工作期间不幸因工死亡,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其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5万余元。但因郭先生与妻子张女士是再婚,家庭情况比较复杂,后郭先生的女儿、妻子、继女、父母因赔偿金分割问题产生纠纷。2013年1月23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2012年1月初郭先生因工死亡,后经协商,其工作单位一次性赔偿郭先生家属丧葬费、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45万余元。其中,郭先生的再婚妻子张女士及继女郭君收到25万余元,郭先生的父母收到20万,后郭先生的母亲转付给郭先生22岁的生女郭嘉5万元。郭嘉认为这样的分配很不合理,于是多次要求张女士将其所持有的25万元进行再次分割。但张女士以郭先生生前欠有债务未还、需为死者三周年办事预留费用为由,拒绝了郭嘉的分割要求。
由于父母离异,郭嘉一直跟随父亲生活,郭先生的突然死亡令其悲恸不已,已经与其共同生活了七年的张女士及郭君的态度更是让郭嘉伤心失望。无奈之下,郭嘉起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要求对赔偿金进行合理分割。与此同时,郭先生的父母也因赔偿金分割问题将张女士告上了法庭。
庭审过程中,张女士辩称其之所以占有了大部分赔偿金,是因其主持操办了死者的丧事。对此,郭嘉及郭先生的父母均表示同意将1.1万余元的丧葬费归张女士所有。同时,张女士提出其在与郭先生共同生活期间欠有共同债务未还,但并未提出有力证据。另外,张女士认为赔偿金中应包含对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对此,法院查明47岁的张女士具有劳动能力,故赔偿金中不应包含张女士的抚恤金。
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先生因工伤死亡,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张女士、郭嘉、郭君及郭先生的父母共同所有。当事人要求分割的,应当依法分割。被告张女士辩称其与死者欠有共同债务,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张女士辩称赔偿款中应为其预留死者三周年办事费用2万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郭先生死亡时其父母分别为72岁、64岁,均无劳动能力,故供养亲属抚恤金应为对死者父母的抚恤金。
经计算,45万余元的赔偿金中,除去1.1万余元的丧葬费归张女士所有,剩余赔偿金中包含工亡补助金35.2万余元、供养亲属抚恤金8.6万余元。其中,工亡补助金应对张女士、郭嘉、郭君、郭先生的父母五人进行平分,抚恤金应由郭先生的父母所有。故这笔45万余元的赔偿金,张女士应得8.1万余元,郭嘉、郭君均应分得7万余元,郭先生的父母应共得22万余元。
除去郭嘉已有的5万元,郭先生的父母已有的1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给付给郭嘉应得的赔偿款2万余元,支付给郭先生的父母7万余元。
(文中所用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