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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情人未成眷属 追讨彩礼惹纠纷

  发布时间:2013-01-30 08:37:06


    昔日的恋人,未能挽手走进婚姻的殿堂,退婚后却各执一词,因为金钱的问题造成纠纷,闹上法庭,到底是谁之过?到底这些礼金花费该怎么算?

    2011年2月,家住巩义市的原告王某(男)和被告李某(女)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据王某称:从2011年农历三月份开始,李某对待王某的态度开始变得冷淡,也不愿意接王某的电话。当王某和李某谈论双方婚事的时候,李某要求王某在巩义市区买房,购车,否则婚事免谈。从此,李某与王某失去了联系。

    王某称,2011年农历三月初六王某给李某的见面礼金600元,2011年农历四月初十两人订婚,王某送给李某礼金10001元和价值10219元的金手链、金戒指、金耳坠、金项链,和一部价值1240元的诺基亚c5手机,一套795元的衣服,王某亲戚给李某的礼金2000元,及当天王某给李某家回礼花费870元。共计2500元左右。退婚后,王某提出诉讼要求李某返还这些礼金物品。

    双方各执一词,李某称,她和王某经媒人介绍后确立了恋爱关系,但并没有和王某订婚。2011年农历四月初十,只是按照农村习俗,去王某家看了看居住状况。期间双方商量了订婚的礼节及习俗,却没有确定订婚时间,也没有收到王某的礼金和首饰。在和王某恋爱期间,与王某发生同居,导致李某怀孕及流产,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李某是因为王某不能满足她提出的买房、购车的结婚条件,双方才中断恋爱关系的,一切过错是有王某造成的,责任应当由王某承担。

    根据王某和李某的陈述、指证、质疑以及法院分析认证,2011年2月份,王某和李某经媒人李某、魏某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3月初六,王某到李某家行初次见面礼时,王某给李某600元,2011年5月4日,双方亲属及媒人到巩义市英特纳黄金珠宝广场,购买了四金总价款为9810元,当天王某为李某购买的诺基亚手机价值1240元,李某已于当日还给王某。此外,王某还在当天为李某购置了部分衣物。2011年农历四月初十,二人约双方亲属及媒人在王某家中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王某将事先购买的四金交给李某并给李某礼金10001元,另外,王某亲属当日给李某红包大约2000元左右。订婚仪式结束后,王某还为李某及其亲属回了部分礼品,花费了相应的钱财。双方在交往期间发生了同居关系。李某向王某提出结婚需要买房购车的条件,双方协商未果,导致未能登记结婚。后因彩礼纠纷引起诉讼。

    婚姻应该是以双方的感情、自愿为基础,买房购车等条件不应该成为王某、李某缔结婚姻的障碍。因此,李某对双方解除婚约的行为存在相应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作出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某彩礼金一万六千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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