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因与周某租赁木壳子板结账问题存在纠纷,高某为泄愤携带汽油多次将周某家门、车库门烧坏,最终落入法网。2月20日,巩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50岁的高某家住河南省偃师市,与家住巩义市的周某因建房租赁木壳子板结账问题发生矛盾最终闹得不欢而散。这件事一直在高某心中是个疙瘩,2011年12月17日凌晨,高某为泄愤携带事先购买的汽油,到周某家门口将汽油倒在周某家的大门和车库门上点燃,将周某家的铁大门和车库门烧坏。2012年1月2日凌晨,高某又携带事先购买的汽油,到周某家门后并捡来破布及树枝等一些杂物,堆放在周某大门和车库门处,将汽油倒在树枝等杂物及大门、车库门上点燃,将大门、车库门及车库内物品烧坏。2012年1月23日凌晨,周某再次携带柴火、将废机油倒在柴火上,并堆放在大门和车库上,准备倒汽油点燃时被周某家人发现,高某仓皇逃离现场。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燃烧的物品、被熏黑的墙面、大门、车库门修复共计价值5722元。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案件。被告人在遇事不够冷静、欠缺思考,一时冲动之下,触犯了刑律,这都是法律意识淡薄产生的恶果。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它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才构成犯罪。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在本案中,徐某、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判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巩义法院:孙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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