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合伙,飞车抢夺行人手包,屡次得手后终于落入法网。2月26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对涉嫌犯抢夺罪的杜某、孙某两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以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刚满20岁的杜某,家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后川村,初中毕业后就游手好闲,结识了比他大一岁的孙某。二人整天不务正业,2012年8月29日,手头拮据的两人商量着弄点钱花,惯于懒散的他们决定铤而走险。19时左右,孙某驾驶摩托车载着杜某,到巩义市东区紫荆南路新二中附近,将正在行走的路人玲玲的手包抢走,内有现金200余元、价值900余元的联想A759型手机一部。
2012年9月15日13时许,杜某和孙某故伎重演,由孙某驾驶摩托车到巩义市回郭镇政府附近,将路人琳琳的挎包抢走后迅速离开。挎包内有现金约2000元以及黑色钱包一个。14时许,两人驾车到了巩义市区杜甫路和桐本路交叉路口附近,将行人娜娜的手包抢走。包内有现金500元、价值700余元的黑色诺基亚C5-03型直板手机一部以及金好来购物券等物品。15时许,两人驾车到巩义市东区滨河路和陇海路交叉口附近,用同样的手法抢走了行人利利的挎包,内有现金10余元、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以及羊毛衫等物品。
2013年1月18日,杜某和孙某因涉嫌抢夺罪被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利用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杜某、孙某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