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康先生拿着银行卡去自动存款机前存钱,没想到却阴差阳错地把自己的钱存到了别人卡上。与卡主协商返钱无果后,无奈之下,康先生起诉至法院。2013年3月5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2011年12月的一天,巩义康先生带着5000元现金及银行卡到一银行自动存款机前存钱。由于排在康先生之前的程先生使用的是无卡存款,其存款结束后忘了退出,致使之后的康先生还没将自己的银行卡插入,自动存款机上的存钞口就已自动打开。但当时正在打电话的康先生并未发现异常,于是就习惯性地将5000元现金放进了存钞口。存款机将5000元现金存入后,除有两张100元纸币因破损被退回外,其余4800元全部存到了已经离开的程先生卡上。等康先生打完电话,按下退出程序时,这才发现自己把钱存到了别人卡上。
事情发生后,康先生急忙向银行说明情况并报警,当时银行分理处主任查看监控后,确认了康先生误把钱存到别人卡上的事实,并通过客户资料查到了程先生的联系电话。但双方联系后,程先生称其还不清楚自己因此遭受了多大损失,于是拒绝了康先生的返钱请求。多次协商无果后,无奈之下,康先生起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程先生返还其4800元存款。2012年11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程先生未到庭答辩。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康先生误将4800元存到被告程先生的银行账户,有当时的报警记录和当时银行分理处主任的证明为证,法院予以认定。被告程先生对此款的取得没有合法的根据,属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程先生应将此款返还给康先生。
最终,巩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程先生返还原告康先生人民币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