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司法环境不容乐观。除审判压力外,涉诉信访日益成为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桎梏。本文以信访态势为视角,分析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对缓解信访压力的作用及运行的问题。
一、我院涉诉信访形式的态势
为强化排查和化解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着力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纠纷,我国信访制度日益加强,大量涉诉信访也随之浮出水面。目前,我院涉诉信访形式不容乐观,呈现以下态势:
一是信访总量高位运行,势头有增无减。据立案二庭统计,仅仅2012年上半年,我院共接访各类信访人800余人次。仅8月份一个月,受理各级交办信访案件25件次。这些信访人除了在我院信访外,还联络其他诉讼人,四处重复访、越级访。特别是越级访中的信访老户,互相串联组织、蛊惑煽动,并且多头登记、分批上访,手段丰富多样。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
二是信访扰乱司法秩序,诉求水涨船高。去年八月份我院交办的25件中,不服判决13件,12件已经过一审二审,发生法律效力,又不具备再审条件,1件正在二审中;催促执行11件,7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4件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要求立案的1件不符合立案条件。这些案件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或者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或者无法立即实现。然而为了求得当事人罢访,不得不舍弃“公平和正义”,舍弃已有的诉讼程序,花钱买稳定,特事特办换稳定,扰乱了司法秩序的正常运转。比如,我们到许多法院学习信访化解经验时,他们大多提到,一路绿灯,让这些案件进入再审程序,这样就会引导当事人大量信访,扰乱再审程序。
三是信访理由多种多样,成见大同小异。近年来,虽然信访的诉求和理由千奇百怪,但是对承办人抱有成见却是共性。事实上,大多当事人由于对法律知识和审理程序缺乏了解,导致他们常常通过种种猜测,通过留意法官的任何一个眼神、面部表情甚至说话的语气,声调的高低,衡量法官作是否中立公正。当诉讼结果与心理预期差距较大时,就依据印象加上推测,进行上访。据统计,我院上访案件中,除个别的笔误或案多人少稍微缓慢之外,没有发现一起法官故意违法办案的,但是信访人对承办法官的质疑几乎是百分之百的。这些本来可以通过补正裁定、明理释法就能解决的问题,因为信访人对法官的成见,不但无法解决,往往会诱发当事人对裁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从而以此为借口不断信访 。
综上所述,信访势头不容乐观,信访危害不容置疑,信访成见不容忽视。所有的问题,归根到底,是司法公信力出现问题。
二、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对化解涉诉信访的优势
邀请专家对信访案件的是非曲直进行论证或者听证,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把涉访案件审理的程序和结果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以公开促公正。涉诉案件信访的直接原因是对公正的质疑,把涉访案件置于公众的评判之下,不仅可以打消当事人对法院暗箱操作的疑虑,还可以利用公众舆论力量敦促上访人息诉罢访,客观上引导法官内外兼修,廉洁自律,树立公道正派、一身正气的良好形象。
二是把涉访理由和案件的审判质效置于专家团队的评判之下,以专业促公正。专家作为行家里手,他们对关系本专业事物的认识一般为公众信赖,可以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佳统一。让他们综合评判信访理由和案件质效,不仅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司法公平和正义,还能有效缓解信访人对法官和法院的成见,敦促当事人之间纷争的早日化解。
三是把专家评判结果置于公众视野之下,以压力促公正。请专家评判信访案件,是一把三棱剑,一刃指向信访当事人的成见,一刃指向争议的非正义方,一刃指向司法公正。稍有不测,就会伤及三方。三者压力的底线就是公平正义。就要求法院和当事人恪守公正底线,否则就会被公开之剑伤的体无完肤。
三、实施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的建议:
虽然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对根除信访纠纷,缓解信访压力在理论上有很多优势。但是,实务操作中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不能突破法律规定,不能干扰审判秩序。审判权生杀予夺,是宪法赋予法院独立行使。即使是专家团队也不能取而代之,否则会扰乱司法秩序,破坏司法秩序的长治久安。无论是专家论证团和听证团,对案件的处理出具的意见书是参考性的,不直接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案件有质效问题,违法违纪问题,也只能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处理,而不能特事特办。此外,目前由于案件数量、质量、信访、考核、媒体等原因,审判压力很大。除非是法官故意违法违纪,或重大过失,不能够依次作为处分法官的依据。
二是尽量扩大邀请范围,防止专家成员固定化。 如果固定化,就容易职业化,职业化就容易滋生腐败,产生报酬费用等。如果固定化,也就失去集思广益的价值,等于凭空设置了凌驾于司法之上的机构,损害司法独立,影响司法民主。另外,频繁的邀请某一些人,影响了他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就会挫伤他们的积极性,影响听证的质量和效率。所以,应根据案件的类型和需要,顾及法定回避事由,考虑当事人的要求,灵活多样的选择专家成员。
三是做好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的组织和后勤保障工作,避免制度流于形式。首先,论证、听证人员的选择,不能引起法律、当事人、同行业的争议。选择的专家,应遵循回避制度,品格值得信赖,专业水平过硬,名单达成共识等。其次,应重视专业团队的个人意见。因为听证会专家的选择是不同行业的行家里手组成,他们的建议代表的是行业评判,成员之间没有服从或者优劣之分,所以应充分尊重他们的个人意见。第三,应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包括接待、用餐、务工补助或者差旅补助等,事无巨细,需要专人负责。因为听证会或者论证会不是专家的职责和义务,如果后勤保障工作不细致,会挫伤专家的积极性,时日久了会形同虚设。
总之,涉诉信访压力很大,专家听证会和论证会对于解决信访压力确实有优势,但是实务操作中,既需要充分利用专家资源,调动专家积极性,又要防止专家意见凌驾于司法之上,破坏司法独立。
附:专家咨询委员会规定
巩义市人民法院
关于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法学专家、行业专家和人大代表等组成,是我院党组和审判委员会关于审判工作和其他重大事项的专门咨询机构。
第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 对法院的重要报告和规范性文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2、 对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中涉及专业领域的专门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
3、 对涉诉信访案件,通过专家意见对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4、 根据法院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调研、论文写作辅导和专题讲座;
5、 反馈社会各界对审判机关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咨询可采用召开专门专家咨询会议、打电话、发电子邮件、召开理论研讨会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享有旁听庭审、参审,了解咨询内容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和有关材料,获取调查研究审判实践的材料等权利。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负有对咨询事项运用其专业知识进行科学分析论证,提供咨询意见,对咨询事项保密,以及回避等义务。
第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我院从高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中聘任。委员会分为刑事、民事、信访、民俗四个组。同时设立办公室,挂靠在政治处。办公室设主任1人,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的组织与联络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聘期为五年。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每年可以召开一至二次例会,研讨我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召开部分委员专题座谈会,交流情况,总结经验。
第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会议费、办公费和必要的接待费等经费,在我院业务经费内专项列支报批。相关办会议场所、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及用品等,由行政科、后勤等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