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是徐某公司的职工,因工作期间受伤构成四级伤残。2012年6月28日,韩某与徐某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巩义法院作出判决自2011年11月起徐某每月支付给原告伤残津贴2625元。2012年7月6日,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伤残津贴进行了调整。根据该文规定,韩某的伤残津贴应每月增加220元。韩某找徐某商议此事,徐某不予理会。韩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给原告的伤残津贴增加220元,并在每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对伤残津贴调整后,被告对伤残津贴的支付标准作相应调整。
45岁的韩某从2006年3月起至2011年2月在徐某处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工作几年后韩某发现自己老咳嗽,以为没什么大事就随便买点止咳药来吃,可不但没有抑制住病情反而越来越严重,于是韩某到医院进行详细检查,2011年5月20日经郑州四职业病防治所诊断韩某为煤工尘肺贰期,确定为工伤鉴定为四级伤残。韩某在徐某处工作期间受工伤前12月的平均工资为3500元。徐某未为韩某参加工伤保险。2012年4月5日,韩某将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判令被告支付各项费用共计480018元。2012年6月28日,巩义法院作出(2012)巩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保留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74018元;并按月支付原告伤残津贴2625元,至原告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止。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等情况适时调整。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2012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2】12号),通知规定:河南省行政区域内2011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司机职工每月增加220元伤残津贴;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