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巩义市民工之间“抢活儿”发生打架事件,打人者刘某将人打伤后离开现场,张某随即打电话报警,警察赶到打架现场,地上有数摊未干的血迹随处可见。张某被警察送至巩义市中医院救治。张某后将刘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各项损失。3月14日,巩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某赔偿张某各项费用共计六千零二十元二角三分。
40岁的张某是个工人,每天都会到镇上去找活干。2012年8月3日下午13时,张某驾驶面包车到巩义市芝田镇小东方楼下停车场排队等活。后隔壁村的刘某也开车到此处等活,刘某来的同时在张某之前的人接活后刚走。刘某顺势将车停到了这个空位,也就是张某的车前面。由于平时就是按车道的先后顺序来排队的。刘某来的晚插队到张某的前面,这引起两人的争吵。张某对刘某说:“你好好排队行不,又不是第一天不懂规矩。”可刘某对张某说:“我就停这了,你管的着么?”说完刘某坐车里不下来,张某去车上拉扯。刘某被拉扯的恼火,随手从车上拿起钢管朝张某打去。将张某打伤后刘某离开现场,张某拨打110报警。巩义市公安局芝田派出所出警并协助将原告送至巩义市中医院治疗。经诊断张某的伤情为:1、头皮挫裂伤;2、面部皮肤挫裂伤;3,、头皮血肿;4、多处软组织损伤。张某于2012年8月3日住院,于2012年8月15日出院。住院期间各项费用共计6.20.23元。出院后张某将刘某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请求赔偿自己受伤后的各项损失。
同时查明;2012年8月15日,巩义市公安局在处理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中,对被告刘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因停车位发生问题。在政治过程中,被告手持钢管将原告打伤,造成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被告应当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6020.23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