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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相撞后协商私了 后又让人赔偿并将人打伤

  发布时间:2013-03-19 10:06:02


    邢某骑摩托车与王某的妻子在路上相撞,后两人协商各自处理,谁料第二天王某找邢某索要赔偿,由此引发争执将邢某及其妻子打伤,邢某将王某告上法院。3月19日,巩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某赔偿邢某各项损失共计1590.59元。

    2012年6月26日,在巩义市鲁庄镇邢村桥头,王某的妻子骑摩托车与骑摩托车的邢某相撞。当时两人都摔倒在地,起身后看看双方都没什么大事。既然相撞两个人的都有责任,无非就是身上一点擦伤,车子摔了一下。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各自处理各自情况。本以为此事这样就过去了,谁料第二天一大早,王某和妻子两人找到邢某,要求邢某赔偿自己摩托车的损失,邢某说:“昨天都说好了,各自回家修车,我的车摔得也不轻,我都没说什么,你们今天倒来找事来了。“王某说:“昨天是我老婆一个人说又说不过你,今天我来替他做主了,你必须赔偿我们损失。”邢某不予理会让他们赶紧走人,双发引起争执。争执之下王某将邢某及妻子张某打伤。邢某随即报警,后邢某之妻张某入住巩义市人民医院,邢某也与当日在巩义市人民医院对双眼及眼眶进行了CT检查,并与次日办理了入院手续。经诊断,邢某的伤情为:1、头外伤综合症;2、右眶周及肩部软组织损伤;3、左侧上颌窦囊肿。邢某住院一天,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用445.8元。在巩义市人民医院门诊花费390元。根绝邢某伤情,误工时间确定为10天。住院期间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590.59元。

    同时查明,原被告之间说的纠纷经巩义市公安局鲁庄派出所处理,于2012年9月14日依法作出巩公(鲁)行决字[2012]第0051号公安行政吃法决定书,被告罚款500元,被告已缴纳。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之妻的摩托车与原告摩托车相撞所产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合法途径去解决。被告以此为由将原告打伤,其行为存在过多,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合理损失为1590.59元,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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