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民王安因身患尿毒症而到巩义市永康医院进行血液透析治疗,后因症状有异而要求缩短透析周期,但其主治医生认为无需调整。数日后,王安因出现烦躁、呕吐等症状而要求提前一天做透析治疗被拒,次日凌晨,王安病变死亡。2013年4月24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巩义市永康医院对王安的死亡承担20%的责任,赔偿王安父母各项损失共计7.6万余元。
2009年9月11日,巩义市民王安因头部外伤到巩义市某镇卫生院治疗,后被查出双肾弥漫性损伤、右肾缩小。但其主治医生并未对此加以重视,而只是使用一般的消炎药进行治疗,且长期对其应用抗生素,违反了抗生素的应用原则。一个多月后,王安被转入该院内科接受治疗。2009年11月2日,王安因病情加重而转入郑州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009年12月16日,王安的父母看其扭转病情无望,加之无力承担高昂的医疗费,于是就听从医生建议回到巩义,准备一边对王安进行血液透析治疗,一边寻找合适的肾源。三天后,王安开始到巩义市永康医院进行透析治疗。2010年1月10日,王安因症状有异而到永康医院检查,其父母要求缩短透析周期,但主治医生看过化验单后认为无需调整。半月后,王安的父母看其病情不好,再次要求调整透析天数,但其主治医生坚持认为没有必要。2010年2月8日,王安出现烦躁、呕吐等症状,其父母找到医生反映并要求提前一天做透析,但王安的主治医生仍然坚持认为无需提前透析。次日凌晨,王安的父母看其病情加剧拨打了急救电话,但等急救人员赶到后,王安已经在家中死亡。
事后,王安的父母认为镇卫生院在对王安进行初期治疗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于是起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要求该镇卫生院对其进行赔偿。2010年9月,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镇卫生院应对王安的死亡承担60%的责任,判决其赔偿王安父母各项损失共计22.4万余元。在状告镇卫生院的同时,王安的父母通过咨询其他专家,了解到致使王安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透析间隔时间过长引起的病变。对此,王安父母认为永康医院存在过错,故于2012年5月起诉至巩义市法院。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永康医院申请对其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与王安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鉴定。2013年2月,经鉴定认为:被告永康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但与王安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确定。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应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永康医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与王安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且其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认定永康医院的医疗行为与王安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对其父母进行赔偿。因王安本身患有疾病,故可减轻被告永康医院的赔偿责任。
最终,巩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永康医院对王安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其父母各项损失7.6万余元。
(文中所用姓名及医院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