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花在喵喵幼儿园教室门口台阶处跌倒受伤致残,喵喵幼儿园在小花受伤期间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便不再理会。小花的父亲多次找其协商无果,最终将喵喵幼儿园起诉至法院。5月7日,巩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喵喵幼儿园赔偿小花医疗费、住院伙食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七万九千二百八十七元二角一分。
5岁的小花是喵喵幼儿园的学生。2010年11月11日午饭后,小花按老师要求随其他同学出教室站队,在教室门口台阶处摔倒受伤。随即小花被送到巩义市人民医院治疗10天,后于同年11月21日转入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治疗,12月9日出院。小花两次共住院28天,其伤情被诊断为左肱骨踝上骨折,小花治伤共支付医疗费708.02元。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对小花的出院医嘱为:住院期间应由两人护理,护理时间为18天。2011年3月13日,巩义法院委托郑州衡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小花的伤残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伤残等级九级。鉴定费用780元。喵喵幼儿园在小花住院后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就置之不理。小花的父亲认为是幼儿园内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小花发生事故,另外负责上课的老师未尽到教育、管理的法定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责任。另外事故发生时负责上课的老师并无教师资格证。小花的父亲多次到喵喵幼儿园去找他们理论,他们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称虽然当时上课老师无教师资格证但并没有失职行为。幼儿园内的设施也并无安全隐患。该事故纯属意外,不该赔偿。另外还称是考虑到事故发生在幼儿园内已经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就在双方为此争执不下的时候。有人的一句话让小花的父亲想到了用法律来讨回公道。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花作为年仅5岁的幼儿,其在被告喵喵幼儿园学习期间,被告应尽到相应的管理、保护义务。被告教室门口有一台阶,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原告在按老师的要求出教室门站队时,被告的教师未能尽到应有的管护职责,致使原告在教室门口的台阶处摔伤,被告对原告遭受的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