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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再犯罪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3-05-12 09:43:42


    37岁的李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在接受过法律制裁后的他并没有吸取教训,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罪。明知他人所的物品是赃物的情况下仍提供场所收容。李某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起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5月12日,巩义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李某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前判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08年3月22日晚,35岁的张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盗窃保险柜,得手后将其保险柜运走。李某在明知此保险柜是张某等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让其将保险柜运到自己看管的机井房内。后张某等人在该机井房内将保险柜砸开,被砸开的保险箱内有许多邮票。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邮票价值98610元。

李某曾因盗窃罪于2012年5月14日被巩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过此次教训李某不知悔改再次触犯法律,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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