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明知自己身上钱财不够支付车费的情况下,仍以400元的价格乘坐其出租车。期间又购买彩票不支付钱财,后向司机李某要钱未得逞而将其打伤。5月14日,张某被巩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11月23日下午4时许,30岁的张某在洛阳市新安县与出租车司机李某商定以400元的价格乘坐其驾驶的出租车到巩义并返回,而实际上张某身上只有四五十元钱,根本不够支付车费。张某到巩义市区与朋友相聚吃饭,酒后让出租车司机李某将车开至巩义市一体育彩票店,在自己身上的财物不足以支付所购买彩票的情况下,分三次购买了140元体育彩票,后仅支付了20元就想走,彩票店主要求张某付钱后才能走。张某向出租车司机李某要钱支付彩票遭到了李某的拒绝,张某借着酒劲对李某实施殴打。后彩票店主报警,警察赶到制止了张某的行为。经巩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某的损伤为软组织伤。案发后,张某赔偿了李某的经济损失。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