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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送管破裂被烧伤 公司赔偿八万元

  发布时间:2013-05-21 09:13:45


    李某在恒星公司负责烧碱输送工作,期间因烧碱的输送管突然破裂,李某被溅出的烧碱烧伤。事故发生后李某与恒星公司多次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5月21日,巩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恒星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706.81元。

    天翔公司长期供应恒星公司烧碱,由恒星公司李某在需要烧碱的时候与天翔公司联系,再由天翔公司张某带车为恒星公司送烧碱,每送一车烧碱天翔公司付运费1000元,烧碱送到后把磅单带回来交给天翔公司,天翔公司即把1000元运费结付。2011年6月10日,天翔公司通知张某为恒星公司送烧碱,张某接到通知后,同恒星公司的李某一起驾驶罐车到恒星公司送烧碱。烧碱送到称重后,李某就开始把车罐内的烧碱通过高压设备往恒星公司存放烧碱的罐中卸,期间恒星公司输送烧碱的管道接口处突然破裂,李某没有佩戴防护眼镜,溅出的烧碱将其左眼烧伤,张某急忙把李某带到水管处,用清水冲洗李某眼睛,后开车将李某送至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眼睑烧伤,医生建议李某住院治疗。李某住院至2011年7月17日出院,花费医疗费用5441.82元,交通费1142元,住宿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营养费340元,护理费2090.12元。2012年7月10日,经漯河文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漯文正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李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花费鉴定费742元。李某的残疾赔偿金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18194.80元/年×20年×20%=72779.20元。误工费为:18194.80元/年÷365天×143天=7128.37.以上各项共计90883.51元。事故发生后。李某多次找恒星公司协商未果,引起诉讼。

    李某取得有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装运烧碱的罐车,运输证上显示其经营范围是危险货物运输;李某提交的从业资格证显示其具有危险品押运资格,但该证件有效期至2008年5月25日。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保护,李某在恒星公司处因该公司输送烧碱的管道破裂,溅出的烧碱造成李某人身损害,恒星公司对李某的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虽取得驾照资格,所驾车辆也可运输危险货物,但持有的危险品押运资格超过了有效期限,且李某在装卸烧碱这种危险品时,没有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不佩戴防护眼镜造成自身人身损害,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恒星公司20%的赔偿责任,恒星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李某90883.51元×80%=72706.81元。根据本案情况,酌定恒星公司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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