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着火报废,保险公司发现车辆未按时年检,因而拒绝赔偿。投保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7月3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驳回原告嘉佳超市的诉讼请求。
2011年8月5日,嘉佳超市为方便采购运送,购买了一辆中型箱式货车,并为该货车在路翔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投保期为2011年8月6日0时至2012年8月5日24时。2012年6月15日,嘉佳超市职工李贵驾驶货车在进货途中,货车突然起火,致使货物损坏,车辆全部报废。交警对这起交通事故认定为单方事故,嘉佳超市职工李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嘉佳超市负责人认为:因事故发生在车损险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损害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但是保险公司认为,嘉佳超市没有按照规定按时年检,造成损失,拒绝赔偿。故嘉佳超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超市车损险理赔款、高速施救拖车费、停车费共计26800元,并要求保险公司退还经超市测算后保险公司多收取的机动车损失险保费954元。
经查明,嘉佳超市与路翔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11年8月5日签订的中型箱式货车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车辆,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对此免责条款,嘉佳超市和保险公司都表示已明确。
巩义市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嘉佳超市与路翔安保险公司签订的车辆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嘉佳超市所有的中型箱式货车发生事故的时间虽然在保险期间内,但是车辆发生事故时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免责条款明确约定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车辆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并且在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已经就免责条款对嘉佳超市履行了充分说明义务,因此,按照双方签订规定车辆保险合同约定,嘉佳超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嘉佳超市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多收的保费,因合同已约定保险金额是按新车购买价格予以理赔,嘉佳超市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多收取相应保险费,对此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