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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领取前妻土地补偿款 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发布时间:2013-07-04 15:36:07


    离婚后,苏青一直没能从前夫家得到占地赔偿款,多次交涉未果,将前夫告上法院。

    周伟平在外地打工时认识了邻乡女孩苏青,漂泊异乡的孤寂让两颗心慢慢靠近。1982年2月,两人趁着回家过春节,便登记结婚。因数年未育,1991年,夫妻两人抱养了一个女儿,取名叫周晓薇。1992年,两人生育一女,取名周童童。一家四口在平乐村8组均享有土地承包权,每人名下均分有责任田。1994年4月,周伟平和苏青两人协议离婚,大女儿留在爸爸家,小女儿跟随着妈妈苏青回到东头村生活。2010年,因国家修建高速公路占用到平乐村8组的土地,并对占用的土地给予专款补偿,补偿款按照平乐村8组每人4156.7元发放。2013年3月,平乐村8组开始发放占地补偿款,周伟平作为户主,领取了自家户口上四人(苏青、周伟平、周晓薇、周童童)的补偿款共15738.15元(扣除新农合、养老保险等费用后实际所得)。但是周伟平取得补偿款后一直没有将苏青和小女儿应得的补偿款给她们。

    苏青认为,两人虽已经离婚,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自己在平乐村8组的责任田没有变动,而且补偿款是按照户口上四口人发放的,自己依法应取得占地补偿款。但是多次找到周伟平索要,周伟平均不予理会,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周伟平返还代领的占地补偿款3934.54元。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受损害人。虽然周伟平、苏青两人离婚后苏青的户口已经迁出平乐村,但期间平乐村的土地没有进行调整,苏青仍享有其在平乐村8组的土地权益。苏青承包的土地被占用,依法享有被补偿的权利,被告周伟平将苏青应得的占地补偿款领取后一直没有返还,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应承担返还原告损失的责任。

    7月2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伟平在规定时限内返还原告苏青应得的占地补偿款3934.54元。

    (文中人物及地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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