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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法院分析探视权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并提出建议

  发布时间:2013-08-15 09:55:43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我国的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离婚案件在基层法院所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中占据着较大比重。以巩义市法院为例,2010年受理离婚案件818件,占一审民事案件总数的23%;2011年受理离婚案件694件,占一审民事案件总数的20%;2012年受理离婚案件766件,占一审民事案件总数的21%。在对这些离婚案件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时发现,探视权不能有效行使已经成为继财产分割之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另一重要事由,且与财产分割相比,探视权行使的执行难度更大,影响也更为广泛、深远。

    巩义市法院分析,导致探视权案件执行难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行标的特殊。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标的要么是财产,要么是可代为的行为,探视权案件则不同,其执行内容为申请人探视权的行使,子女的人身不能被强制执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助探视的义务也不能替代履行。二是执行措施有限。适用于普通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财产,扣留、提取收入,代为履行等均不适用于探视权案件的执行,实践中只能通过使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处罚措施间接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协助义务。三是执行依据不规范。婚姻法规定,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但在现实生活中,作为强制执行依据的调解书、判决书往往只确认探视权利,而未就权利的具体行使作出明确规定。四是执行的长期性与反复性。探视权的行使直至未成年子女成年,一般每年都要行使几次,甚至十几次,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探视权案件的执行中经常出现多次、反复申请执行的情形,消耗大量司法资源。

    为此,巩义市法院建议:一是加强宣传教育,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协助探视的义务。通过法制宣传、巡回审判等方式向群众普及探视相关法律知识,使探视权行使和协助义务履行的观念深入人心。二是优先适用调解,避免矛盾激化致探视权行使受阻。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为探视权行使及子女健康成长营造有利环境。三是规范裁判行为,为探视权案件执行提供切实有效依据。案件审理及文书制作应充分考虑执行问题,对探视权行使的频率和方式予以明确。四是增加制裁举措,将阻碍探视权行使列为监护关系变更的法定事由。规定监护权的丧失作为阻碍探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敦促监护权人履行协助义务。五是借鉴国外经验,适当扩大协助探视主体范围。可以考虑在探视权行使受阻时,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视,建立有效探视机制,避免多次就探视权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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