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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购买工伤保险 职员工伤企业赔偿

  发布时间:2013-08-15 10:19:13


    48岁的严惠萍是巩义市顺通给排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员工。2011年7月3日,严惠萍在澡堂更换工作服时,被锅炉管道喷出的热蒸汽烧伤,随即被送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66天,顺通公司支付全部医疗费。2012年10月26日,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情鉴定,结论为严惠萍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停工留薪四个月。

    2013年2月25日,严惠萍向巩义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与巩义市顺通给排水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顺通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待遇。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顺通公司支付严惠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待遇111878.6元。顺通公司不服裁决,遂诉至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严惠萍因工伤构成八级伤残,提出与其雇主顺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顺通公司未为职工严惠萍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严惠萍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经核准,确定严惠萍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待遇共计110646.6元。

    2013年8月12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顺通给排水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解除顺通公司与严惠萍之间的劳动关系,通顺公司支付严惠萍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待遇110646.6元。

    (文中人物及公司名称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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