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石头砸断右臂,医院再植手术失败,最终导致病人遭受截肢。病人家属认为医院及医疗人员存在过错,将医院告上法庭。
何大伟从事个体汽车运输业十余年。2010年4月7日下午,何大伟在工作中被石头砸伤右臂,随即被120急救送至仁爱医院急诊救治。经诊断,徐大伟伤情为右上肢严重压轧性离断伤;右上肢开放性骨折脱位并骨、肌肉部分缺损;右上肢皮肤撕脱伤并皮肤缺损及失血性休克。由于病人受伤部位创面污染及撕脱伤严重,仅有少量皮肤相连,医院建议进行截肢手术,病人及其家属强烈要求保肢,入院两个多小时后,仁爱医院有了血源供应,便正式开始做清创再植手术,手术时间长达八个小时。术后,病人家属发现病人受伤右臂的手指冰凉,没有光泽和弹性。第二天早晨,病人家属要求仁爱医院聘请专家会诊,遭受院方的拒绝。当天上午11点左右,仁爱医院通知病人家属转院,但没有征求病人家属意见,便直接将病人转送至恒兴医院救治。恒兴医院发现病人徐大伟右臂患处血管内有血栓,便给徐大伟做了二次手术,将徐大伟右臂10厘米以下做了截肢处理。
病人家属认为仁爱医院不具备医疗病人病情的条件,技术水平差,工作不认真,制作虚假病历,延误了病人诊疗时机,形成医疗事故,导致病人终身残疾,故诉至法院,要求仁爱医院和恒兴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886646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仁爱医院和恒兴医院申请对原告徐大伟受到的截肢损害与其诊疗活动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仁爱医院对原告徐大伟的伤情诊断正确,病人受伤部位创面污染及撕脱伤严重,根据损毁肢体严重度评分方案,徐大伟伤情评分为7分,7分是截除肢体的重要标准,但病人及其家属有强烈的保肢要求,仁爱医院进行清创再植术,手术方式不违反医疗原则。仁爱医院存在对病人右臂上肢严重压轧性离断伤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术后对病人观察不仔细、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血管危象,病历书写不规范等过失行为。认定仁爱医院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承担轻微责任。恒兴医院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经审核,认定徐大伟的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664276.08元。
巩义法院审理认为,徐大伟右臂截肢主要是其原发伤重,手术后反复发生血管危象,最后血管瘤破裂所致,与仁爱医院对病人右臂上肢严重压轧性离断伤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术后对病人观察不仔细、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血管危象的过失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仁爱医院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承担轻微责任。综合仁爱医院的医疗行为与病人截肢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程度及仁爱医院医疗行为的过错行为等因素,认定仁爱医院应承担徐大伟家属精神抚慰金外全部损失的10%,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恒兴医院对徐大伟的诊治活动没有过错,对徐大伟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2013年8月6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决仁爱医院赔偿徐大伟各项损失70927.61元。
(文中人物及单位名称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