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系了安全绳,但因安全绳过长,意外发生时没有起到应有的防护作用,致使高空作业人员受伤骨折。事故发生后,雇主和工程所有人互相推脱责任,无奈之下,伤者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2万余元。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2012年1月2日,巩义市50岁的闫先生受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王玉虎、杜耀文雇佣为李先生家修建养殖房,双方约定每日工资70元。但没想到,开工后的第二天,闫先生在房顶作业时不慎坠落。高空作业的过程中,闫先生虽然佩带了雇主王玉虎、杜耀文提供的安全绳,但因双方均未对安全绳进行检查,致使事故发生时安全绳过长,未起到应有的防护作用,以致闫先生从房顶坠落。事故发生后,闫先生被送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其伤情经诊断为:双跟骨骨折。
在住院55天,花费了8400余元的医疗费后,闫先生基本康复出院,期间,王玉虎为闫先生支付医疗费7000元,杜耀文支付了1000元。虽说王玉虎、杜耀文两位雇主基本上承担了全部的医疗费,但作为一家之主,闫先生的受伤住院及后期疗养使其家庭近半年的时间没有经济收入,同时,闫先生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因此,闫先生要求王玉虎、杜耀文及李先生赔偿其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但在协商过程的中,王玉虎多次不予照面;杜耀文称其与王玉虎为合伙关系,双方约定由王玉虎负责人员安排与施工,而他只负责施工材料的购买与制作,因此,杜耀文坚持认为应由王玉虎对闫先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与此同时,作为工程的所有方,李先生认为他已经工程承包给了王玉虎和杜耀文,闫先生与其之间没有关系,应此拒不承担赔偿责任。面对三方互踢皮球的情况,无奈之下,闫先生于2012年9月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要求王玉虎、杜耀文、李先生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2万余元。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告闫先生受被告王玉虎、杜耀文雇佣从事建筑工作,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王玉虎、杜耀文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李先生作为工程所有人,将工程承揽给没有相关资质的王玉虎、杜耀文,其对承揽人员的选任存在过失,因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闫先生在高空作业,未对安全绳进行检查,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也存在过失,因此应当减轻三被告的责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王玉虎、杜耀文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先生承担10%的赔偿责任,闫先生自身承担30%的责任。
经调查计算,闫先生的医疗费为8400余元,残疾赔偿金为3.1万余元,误工费为9800元,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9300余元,各项损失共计6.1万余元。扣除王玉虎、杜耀文已经为其支付的8000元医疗费,巩义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王玉虎、杜耀文赔偿闫先生损失3.4万余元,李先生赔偿闫先生损失6000余元。
办案法官借此提醒大家:安全绳是用来保护高空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防护用品之一,工程负责人员应加强对安全绳等防护用品的日常使用管理,不能为图转移方便不及时调整安全绳长度。
(文中所用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