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是李先生的雇主,李先生受雇后在为曹女士建造房屋时从楼顶摔下致伤。曹女士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后不在过问,雇主马某更是推卸责任。三人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最后李先生将马某、曹女士告上法院。9月2日,巩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马某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三万二千三百七十三元七角二分。被告曹女士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李先生受雇与马某为曹女士建造房屋。曹女士与雇主马某有亲戚关系。2011年5月1日上午11时许李先生在曹女士家干活过程中,在拆除旧房时从房顶掉下摔伤,李先生被曹女士送网巩义市站街卫生院(下称站街卫生院)救治,经诊断,李先生的伤情为左跟骨骨折。李先生没有住院治疗,一直在家由其妻子护理。雇主马某称自己与曹女士是亲戚关系,自己是无偿干活的,曹女士并未支付报酬。对于此观点曹女士称自己虽与马某有亲戚关系,但是将建房承包给马某签订有书面合同。李先生等在自己家干活的工人是马某召集的,曹女士将所有工钱交由马某支配。曹女士称李先生在受伤后自己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李先生与曹女士及马某就最后的赔偿问题一直未达成共识。李先生为维护自身权益起诉至法院。后经查明马某并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
2012年2月16日,李先生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12年3月31日,郑州恒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郑衡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李先生伤残等级为十级。李先生支付鉴定费790元。李先生受伤后进行门诊治疗,经确认其医疗费为66元。李先生系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为15049.88元、交通费为258元、护理费为6257.84元、误工费为7952元。以上共计30373.72元。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李先生受雇于被告马某在为被告曹女士家干活时受伤,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法院认定原告李先生与被告马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被告马某在与曹女士之间西承揽关系。被告马某作为雇主,应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曹女士作为定作人,将自己拆除旧房、新建房屋的工作交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马某承揽施工,在选任承揽人方面存在过失,曹女士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李先生的伤残情况、巩义市平均生活水平及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酌定原告的精神抚慰金为2000元。综上所述各项费用共计32373.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