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上午, 家住巩义市站街镇北瑶湾村的李保森持“秉公办案,一生为民”“维护正义,两袖清风”两幅锦旗送往永安法庭深表谢意。
原告李保森诉被告马卫东、曹香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26日诉至巩义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曹香芬与其丈夫李培军将自家拆除旧房、建造新房工程交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被告马卫东施工。2011年5月1日上午11时左右原告受雇于被告马卫东在被告曹香芬家干活过程中,在拆除旧房时从房顶掉下摔伤,导致李保森左跟骨骨折,经有关部门鉴定为10级伤残。巩义法院余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巩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原告李保森、被告曹香芬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12月11日依法作出(2012)郑民一终字第1582号民事裁定,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2)巩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该案转至永安法庭审理后,永安法庭心系百姓,将农民工的利益放在首位,由办案经验丰富的贺金涛法官主审,贺法官及时审阅卷宗,主动调查,快审快结,于2013年8月12日依法作出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发送判决时李保森满含热泪地说:“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经永安法庭及时依法公正审理,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使历经两年余的案件得以化解。我实在是太感谢你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