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周女士在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与同事李女士起纠纷,争执过程中李女士竟用高跟鞋将周女士打伤。周女士因此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要求李女士及雇主张先生赔偿其各项损失3.3万余元。2013年9月25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李女士赔偿周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6万余元。
周女士与李女士同为巩义市一足浴中心员工,2013年3月1日下午,两人在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发生口角,后在争执拉扯的过程中,李女士用自己的高跟鞋将周女士打伤。当天李女士被送往巩义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周女士的伤情为:头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头外伤综合症。住院45天后,周女士康复出院。期间,李女士被巩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8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出院后,周女士多次找李女士及两人的共同雇主张先生协商赔偿问题,但李女士认为二人发生纠纷,周女士也有过错,因此在赔偿数额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张先生认为两人在上班期间因个人原因发生纠纷,违反了足浴中心的规章制度,且给足浴中心造成了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因此拒绝对周女士做出任何赔偿。多次协商无果后,2013年6月,周女士起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要求李女士及张先生共同赔偿其损失3.3万余元。
巩义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女士将原告周女士打伤,有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应当予以认定。周女士因此遭受的损失,李女士应当予以赔偿。周女士要求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因张先生在此事件中没有过错,对此法院不予支持。经核实计算,周女士的各项损失为1.6万余元。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