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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又有新花招

伪造证件抵押租赁车辆 两月内骗取钱财42万元

  发布时间:2013-09-29 09:04:06


    三人结伙伪造证件以将租赁来的车辆抵押借款的方式,两个月内作案三次,骗取钱财42万元。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终被绳之以法。

    2012年9月,被告人王某因闲逛时看到了街边的汽车租赁广告而动了歪心思,而后,他找来朋友李某,鼓动他与自己一起“快速赚钱”。2012年9月4日,王某从河南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化名)租借了一辆黑色奔驰轿车,而后伪造了车辆等级证书及并不存在的车主吴先生的身份证等相关手续。后经不知实情者介绍,王某、李某以将该车辆抵押的形式向被害人程先生“借款”27万元,李某冒充车主吴先生与程先生签订了借款协议。就这样,王某在几天之内就空手套取27万元。尝到了甜头后,王某于2012年10月联合张某,从另一汽车租赁公司租借了一辆本田汽车,后又以同样抵押借钱手段骗取被害人刘先生9.5万元。之后,王某不但没有及时收手,反倒一而再、再而三的一同样的手段实施起诈骗行为来。2012年11月初,王某联合李某,又一次以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赵先生5.5万元。

    三人被公安机关逮捕后,被告人张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刘先生3万元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刘先生的谅解。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张某在犯罪过程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张某的亲属已积极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对张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巩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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