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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子滑动装修工人跌落受伤 雇主、房主均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3-10-12 09:05:30


    巩义李梅(化名)受雇为人装修房屋,工作期间因梯子滑动不慎从二楼坠落受伤。事发后,李梅要求雇主及房主赔偿其3.8万余元损失,但雇主姚先生和房主张先生互相推责,拒不赔偿李梅损失。无奈之下,李梅起诉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1日,巩义法院审结此案。

    2013年6月,没有相关资质的姚先生承揽下了张先生家的房屋装修工程,而后姚先生雇佣李梅负责打磨油漆家具。由于张先生的房屋是复式楼房,一楼与二楼之间尚未安装楼梯,张先生便提供了一个可以移动的竹梯供装修施工使用。2013年6月24日上午,李梅在完成了二楼的工作沿竹梯下往一楼的过程中,因梯子滑动而跌落受伤。当天李梅被送往医院治疗,其伤情经诊断为:腰2锥爆裂骨折,后李梅住院接受治疗17天,花费医疗费2.3万余元,期间姚先生为其垫付医疗费9100元。

    出院后,李梅多次找姚先生和张先生协商赔偿问题,但姚先生认为李梅的受伤主要原因在于房主张先生提供的竹梯存在安全隐患,其次是因为李梅自身疏忽大意,因此,除了其已垫付的9100元医疗费,姚先生拒绝对李梅进行其他赔偿。而房主张先生认为李梅与其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且其提供的竹梯不存在安全隐患,故拒绝对李梅进行任何赔偿。二人各有说辞,无奈之下,李梅起诉至巩义市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原告李梅与被告姚先生之间属于雇佣法律关系,被告姚先生与被告张先生之间属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李梅在受雇工作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应根据原告李梅和其雇主姚先生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因李梅作为成年人,明知其从事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未充分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的发生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可以减轻其雇主姚先生的赔偿责任。依据该案实际情况,巩义法院酌定雇主姚先生对李梅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对于雇主姚先生与房主张先生之间的责任划分,依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当持证上岗、登记注册。房主张先生将家庭装修工程发包给无相关资质的姚先生,存在选任过失,故张先生应当对李梅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案情,巩义法院酌定房主张先生在雇主姚先生承担赔偿的范围内对李梅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

    巩义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梅的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故判决雇主姚先生对李梅承担2.8万余元的赔偿责任,扣除其已垫付的9100元医疗费,姚先生应赔偿李梅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房主张先生在1.4万余元的范围内负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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