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米河镇某小区5楼A套房屋原本是马娟购买。2013年7月15日,马娟到该房屋取东西时,发现房屋防盗门及门锁被撬坏,于是马娟找来了开锁公司开锁后进入了房内,进入房屋之后并未发现财物丢失,于是马娟于次日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迅速找到了撬坏门锁的嫌疑人,原来是马娟的女婿李金龙。
被告李金龙原本是马娟的女婿,但是由于婚后感情不和,被告便和其妻子离婚。由于此套房子及房屋内的财产是马娟为了女儿结婚所购买的婚房,房屋所有人为马娟。所以在李金龙与其妻子离婚之后,李金便搬出了该房屋。
7月23日,李金龙给岳母马娟打电话称要搬到她的房屋内居住,马娟不同意,于是李金龙再次将其房子的门锁撬坏,并强行入住。事后马娟多次让李金龙搬离房屋,但是李金龙拒不搬出。于是马娟再次向米河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出警后认为马娟、李金龙系民事纠纷,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是调解之后,李金龙不履行调解内容,扔未搬出原告的房屋。2013年8月21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巩义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巩义市米河镇某村5楼A套房屋系原告马娟购买,其产权应归原告所有。被告李金龙未经同意。擅自将该房屋的门锁撬开,并强行搬入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金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出原告马娟所有的巩义市米河镇某小区5楼A套。
二、被告李金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屋的房门重新更换,并赔偿原告马娟损失400元。
(文中所用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