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朋原为阳光净水材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将所有权转与张强。可是双方未能将公司的固定资产100万元的转让协议商量清楚,从而引起了一系列的侵权行为。2013年5月14日,巩义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2011年8月10日,被告崔朋与原告张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崔朋经营的阳光净水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经营权全部转让给张强,固定资产价值100万元。在协议签字生效时,张强付给崔朋40万元。在办理工商过户、变更手续完毕后再付30万元,余额30万元在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全部付清。2011年12月19日,双方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企业变更手续,现阳光净水材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张强。
2013年4月28日,被告崔朋称张强没有付清剩余30万转让金,便用土堆将原告厂门堵住,致原告无法正常经营,使公司无法正常生产,导致发货期延误造成了经济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强辩称,在2011年8月签订协议后,被告崔朋又与其协商,约定将最后剩余的30万转让款放在原告的净水材料公司作为被告以后的发货基金,并且可以享受材料成本价,所以这30万是被告的发货基金。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强现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被告崔朋以与原告有经济纠纷为由,用土堆将原告厂门堵住,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权。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遂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堆放在原告巩义市阳光净水材料有限公司门前的土堆清运完毕。
(文中所用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