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是北山口村十五组的现任组长,与前一任组长张强选举时曾发生矛盾,后因企业占地款、土地纠纷等为题引发争执,张强将李伟打伤。10月24日,巩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强赔偿李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6905.81元。
50岁的李伟是巩义市北山口镇北山口村十五组的现任组长,张强是该村该组的前一任组长。双方曾在选举组长的过程中发生矛盾,李伟上任后没有及时将张强的企业占地款给张强,由此加深了双方的矛盾。2013年2月18日上午,张强的弟弟张伟在巩义市北山口镇北山口村委会办公室与李伟因此问题发生纠纷,在办公室吵了起来。闻声而来的张强冲到办公室将李伟脸部打伤。后经鉴定,李伟伤情构成轻微伤。李伟受伤后,被送往巩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李伟伤情为左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皮下血肿;头外伤综合症。李伟被送往医院后张强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便不知去向,对李伟的病情不管不问。
而张强说自己称曾与李伟在选举过程中产生矛盾,李伟上任后拿着企业占地款不给,还不让自己浇地,造成自己5亩4分地绝收。张强称自己并未打到李伟,李伟是在闪躲过程中磕到窗户上受伤。李伟在受伤后双方经派出所调解后将李伟送往市医院急诊室,进行了脑部和脸部拍片,并未发现骨折等异常。之后多次到医院寻找李伟未果才放弃寻找的。张强的此说法与李伟大相径庭。李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张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9845元。
李伟住院期间,张强支付医疗费用749.99元。李伟住院治疗至2013年3月17日出院,总计住院26天,李伟支付医疗费用2272.98元。出院后,李伟支付门诊及治疗费用587.78元。李伟检查住院期间,护理费为1738.25元;误工费1476.8元。营养费520元。李伟仅主张260元,应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另李伟提交交通费票据235元。
另查明:2013年4月23日,巩义市公安局作出巩公(北)行决字(2013)第002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行政拘留5日。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强将李伟打伤,有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应当予以认定。李伟为治疗花去的医疗费及检查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张强应予赔偿。李伟提交的交通票据235元,张强不予认可,根据李伟住院及治疗情况,本院酌定交通费为150元,其他部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