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六旬的张大妈一人来到大众浴池洗澡,不料在洗澡过程中因凳子断裂导致骨折。事发后,张大妈要求浴池的经营者李强赔偿其4万余元损失,但李强推脱责任不予赔偿。2013年9月2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2012年12月14日中午,原告张大妈一人来到被告李强所经营的某浴池洗澡,在洗浴过程中,张大妈坐在了洗浴中心为顾客准备的塑料凳子上洗浴,不料塑料凳子下部两腿连接处发生断裂,导致张大妈从凳子上摔到地下。张大妈受伤后,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便与其家属联系,随后张大妈的家属报警并将其送往巩义市骨科医院,经诊断,伤情为左股骨骨干骨折,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后张大妈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1.5万余元。
出院后,张大妈多次和被告李强进行协商,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一系列赔偿款,共计4万余元。但是,李强称张大妈是在洗澡过程中由于突发心脏病导致的摔倒受伤,与其无任何关系,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张大妈起诉至巩义市法院。
巩义法院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李强在经营浴池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遭受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年事已高,在没有家人陪同的情况下独自去浴池洗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故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遂判决如下:
被告李强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2333元。
(文中所用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