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实施盗窃后被陆某、李某敲诈勒索并承诺再付1万元封口费,王某从陆某、李某处得知此消息自告奋勇为两人索要剩余钱财,但需要好处费。后王某将张某挟持至偏僻处索要钱财6000元。10月31日,巩义法院审理了该案,王某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30岁的张某家住巩义市,没有固定工作整天游手好闲,也没有经济来源。2010年5月20日,因为手头紧张某决定实施盗窃,张某盗窃成功后在回家的路上,碰到了同村的陆某、李某(两人均已判刑),原来陆某和李某看见张某偷偷摸摸翻墙入户,之后看到张某拿着东西出来就猜到他是来盗窃的。于是陆某、李某预谋向张某索要钱财。陆某、李某拦截张某后谎称张某所盗窃的是自己亲戚家的东西,并以要报案相威胁,将张某盗窃所得的2200元现金等物品强行要走,两人又以不把张某送往公安机关处理为交换条件,让张某再拿出1万块钱封口费。张某怕东窗事发便答应下来。但之后张某一直躲着两人。陆某、李某和朋友王某聊天聊起此事,王某与两人商量可以由自己出面去向张某要钱,提供其行踪,但要求分4000元好处费。一个月后,陆某、李某在王某的帮助下,强行将张某挟持到巩义市鲁庄镇偏僻地段,索要承诺的10000元钱,各种威胁之下所得6000元,王某分的现金2000元。
案发后,王某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