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杜先生因向他人借款而将自家新买住房抵押给了债主,双方约定借款还清后住房物归原主。但不料,杜先生在还清借款近一年后却发现,自家的住房竟然已经被曾经的债主郑女士转卖了,且郑女士认为自己“转卖有理”。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杜先生起诉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年11月4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2009年6月,巩义杜先生因向郑女士借款6万元,而将自家在2007年以9.2万从巩义市永安街道办新购买的住房购买收据和钥匙抵押给了对方,双方约定杜先生还清借款后,郑女士需归还购房收据及钥匙。后杜先生先后分5次还清了借款,2012年2月,当杜先生还清了最后一笔借款准备要回抵押给郑女士的购房收据和钥匙时,郑女士却先后以人在外地、收据一时忘了放在哪里为由推迟还房时间。考虑到两家是相识多年的熟人,杜先生于是就没再催促郑女士。
2012年12月,不经常去新房的杜先生听说自家房屋正在进行装修,自家住房进行装修,房主却毫不知情,杜先生觉得很奇怪。谁知,一去查看,杜先生发现房子竟然已被转卖给了张先生,直到此时,杜先生才明白了郑女士迟迟不还其购房收据和钥匙的真正原因。后杜先生多次找郑女士进行协商,郑女士却说被转卖的房子是其让杜先生帮忙购买的,所以自己的转卖行为并无不妥。多次协商无果后,无奈之下,杜先生起诉至巩义法院,要求转卖人郑女士、介绍人路先生及购买人张先生返还被转让住房。
法院审理过程中,郑女士坚持辩称其转卖的房屋是她委托杜先生帮忙购买的,后其经路先生介绍将房子以1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了张先生,并将购房收据和钥匙一并交给了张先生,因此其转卖行为并无不妥。至于杜先生先后5次以汇款形式转给郑女士的6万元钱,郑女士则说是她向杜先生的借款,与被转卖房屋无关。对于郑女士的说辞,杜先生提供了购房收据、还款证明及证明其购房的证人证言。但对于委托买房一说,郑女士却没能提供委托书、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
最终,巩义法院查明事实后审理认为:原告杜先生于2007年从巩义市永安街道办以9.2万元购买住房一套,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其他人不得非法侵占。被告郑女士辩称该房屋系其委托原告杜先生购买,对此,郑女士除其自身陈述外,未能提供其他任何证据,且购房收据上购房人为杜先生,郑女士在收到购房收据后没有提出异议,因此,郑女士的辩解不能成立。后郑女士经路先生介绍将房屋卖给了被告张先生,但张先生作为成年人,从郑女士处购买住房时,在既没有见到房产证,又明知购房收据上显示的购房人并非为郑女士的情况下仍购买该住房,因此,被告张先生的行为有重大过错,其与郑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因此,巩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郑女士和张先生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被转卖住房返还给原告杜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