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和周国强都是农民,因家境贫困,两人便商量要赚“快钱”,所抢目标为单身女青年,于是在一家银行门口,抢得被害人马某12万余元。2013年10月28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李军和周国强同为禹州市人,家庭环境相似,比较贫穷。但是二人眼高手低,外出打工时嫌弃工作太苦太累,在家务农收益又不多。于是两人便商量进行抢劫。在河南周边的县、市多次踩点后,发现巩义市的单身女青年较多,并且多数女青年从外表看,符合他们对“有钱人”的定义。于是便准备了胶带、口罩、小刀等作案工具骑车来到巩义准备进行抢劫。
2013年3月26日9时,被告人李军、周国强在蹲点确定被害人之后,尾随被害人马某至一家信用社,马某从信用社取完钱出来进入车内,在车子还未发动时,周国强、李军快速先后进入马某车内,持刀威胁马某不准呼喊求救,并用胶带对马某实施捆绑,抢走马某现金46000余元、多张银行卡及一个黄金金牌和二颗黄金转运,并逼迫马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由李军驾驶马某的奥迪轿车寻找银行取款,周国强从马某的信用卡中取现金20000元,两张工商银行卡中取现金40000元,李军从马某的农业银行卡中取现金14000元,后二人驾驶摩托车逃回禹州老家,并将作案工具在逃跑途中扔掉。
经巩义市价格中心鉴定,被抢黄金金牌一个及黄金转运珠二颗价值共计7075元,案发后,被抢黄金金牌及现金5000元已追还被害人。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军、周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军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又重新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周国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文中所用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