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和被害人李松是好朋友,李松从外地出差回来后约刘红相聚玩耍,不料被刘红偷走7000余元,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2013年2月28日,被害人李松出差回到巩义,在巩义市某宾馆安顿好后便给被告刘红打电话相约聚会玩耍,当日,被告人刘红来到被害人李松所住的宾馆,一番畅谈之后,李松接到电话称有事要离开一会,让刘红在屋里等其回来。李松走后,刘红趁无人便翻其房间的东西,在看见李松的存折之后心生贪念,将其银行存折偷走。由于李松之前让刘红帮他取过钱,所以刘红便知道其存折密码,于是分别于2013年2月28日、3月14日在巩义市新兴路邮政储蓄银行取走现金4290元、2850元。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红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涉案赃款依法追回后发还被害人。